本文源自:金融界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最新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不审慎”罚款68万元。
同时,孙建伟(时任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罚款6万元;巩杰(时任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三处处长)予以警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历史信息显示,年内国家开发银行还涉及多起处罚:
1、9月11日,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因贷款“三查”履职不到位,被贵州监管局罚款30万元。
2、8月2日,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因“贷款未执行实贷实付”,被江西监管局罚款50万元。
3、7月31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因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不尽职、未落实“实贷实付”、贷款资金滞留借款人账户,被广西监管局罚款35万元。
4、1月11日,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因“
一、受托支付内控管理不到位;
二、固定资产贷款未落实“实贷实付”管理要求;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政府项目垫资。”
被福建监管局罚款100万元。
4年前,国家开发银行曾因二十四项违法违规,被当时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880万元。
二十四项违法违规如下:
一、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
二、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
三、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四、设置不合理存款考核要求,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五、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六、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
七、违规进行信贷资产拆分转让,隐匿信贷资产质量
八、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售低收益理财产品
九、扶贫贷款存贷挂钩
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未真正用于扶贫搬迁
十一、未落实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监管要求
十二、以贷款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同业融资,未纳入同业借款业务管理
十三、以协定存款方式吸收同业存款,未纳入同业存款业务管理
十四、风险隔离不到位,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
十五、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
十六、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
十七、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子公司间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十八、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
十九、收取财务顾问费质价不符
二十、利用银团贷款承诺费浮利分费
二十一、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
二十二、未如实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台账
二十三、案件信息迟报、瞒报
二十四、对以往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国别风险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行注册资本4212.48亿元,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比例分别为36.54%、34.68%、27.19%、1.59%。国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旗下拥有国开金融、国开证券、国银租赁、中非基金和国开发展基金等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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