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11月8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腾远钴业提问:董秘您好:继前条,请看新规定的第十一条中是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前述大股东要在发行价下遵守本新规的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减持。请董秘仔细阅读下,这里篇幅限制无法把新规定在这里赘述,有新规大股东就要遵守新规定。辛苦您了。
公司回答表示:亲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4号新规第十一条规定,当公司股价破发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赣锋锂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其自身资金需求而作出的权益变动,因此不属于新规第十一条限制不得减 持的范畴。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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