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公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蓝光发展”)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1 蓝光 MTN001),发行金额 10 亿元,到期日 2023 年 3 月 11 日。因持有人会议对于交叉违约未能形成豁免决议,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应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的次一日(2021 年 7 月 31 日)立即到期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截至到期兑付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21 蓝光 MTN001”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现将“21 蓝光 MTN001”未按期兑付后续进展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要素
1.发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3.债券简称: 21 蓝光 MTN001
4.债券代码: 102100404
5.发行规模(亿元):10
6.存续规模(亿元):10
7.发行期限(年):2
8.票面利率(当期):7.20%
9.原到期日:2023 年 3 月 11 日
10.加速清偿到期日:2021 年 7 月 31 日
11.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二、工作进展
本期债券违约前,由于发行人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根据《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触发了投资者保护条款,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主承销商作为召集人,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因持有人会议未能形成豁免决议,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应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的次一日(2021 年 7 月 31 日)立即到期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2021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向主承销商提交了《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公告》,主承销商协助其予以披露。上海清算所于兑付日终未收到其兑付资金,“21 蓝光 MTN001”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1. 本期债券违约后,主承销商作为召集人,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1 年度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2 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2 年度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3 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4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会后,主承销商积极处理会议讨论事务,并与发行人确认会议议案各事项,督促发行人落实。
2. 督促发行人尽快制定并推进具体可操作的债务处理方案,落实偿付资金。
3.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督导发行人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债券持有人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4. 督促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及相关中介保持沟通,答复债券持有人日常问题,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好存续期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暂无具体的关于本期债券最新的兑付安排计划。
三、后续工作安排
1. 继续督促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保持良好沟通,督促发行人响应债券持有人诉求。
2. 督促发行人落实持有人会议相关决议。
3. 继续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完整、准确向债券持有人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4. 继续督促发行人尽快制定并推进偿付方案,落实偿付资金。
5. 主承销商将继续督导发行人保持与债券持有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做好有关“21 蓝光 MTN001”未按期兑付后续进展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联系方式
1.发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武
联系电话:028-87826457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蓝光发展中期票据项目组
联系电话:010-56051947
3.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运营部联系人:谢晨燕、陈龚荣
联系电话:021-23198708、23198682
主承销商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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