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12月11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杉杉股份提问: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原文表示“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贵公司董事会又大股东杉杉集团控制,在贵公司股价长期,大幅下滑的情况下,且贵公司大股东债务违约的情况,贵公司大股东于2024年11月26日成立了上海具象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请问贵公司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了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回答表示: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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