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5年1月11日,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节水股”)作为原告,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对抚松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科技服务中心的诉讼。原告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 15,852,889.00 元,工期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并签署施工合同协议书。2021 年 3 月 10 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增加施工内容、金额,工程总价款合计 20,008,077.00 元。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完工,2023 年 5 月 4 日共同出具工程(结)算书,审定工程结算价格为 19,412,099.00 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13,698,241.60 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 日收到抚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4,748,575.40 元,案件受理费 25,899.0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4,375.00 元,被告负担 21,524.00 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次诉讼结果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合法权益,若后续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形将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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