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6月17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天汽模提问:董秘你好,按安徽潮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来看,已经超期,投资者一致认为基本是失败无疑,为什么控股股东一直不公告说明?如果失败就是第3次转让失败,有“忽悠式”转让嫌疑,公司控股股东和所有管理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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