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贵州毕节市一国企被女子骗走123.7万元欠款,连警方也无法破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起诉:
重庆一家公司要求贵州一国企支付273.7万元尾款终审获胜
这家国有独资公司系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文投),股东为大方县财政局,该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石关村。
2020年4月初,大方文投被重庆一家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起诉至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法院。
重庆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7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大方文投委托他们创建设计“大方县国家优秀旅游城市方案”,服务费491万元,分3个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全面履行,截至2019年3月4日,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重庆公司称,对方已将他们的策划设计成果投入实际使用,却未履行完付款义务,“剩余款项273.7万元经我方多次协商催要,至今仍未支付,特提起诉讼。”
庭审时,大方文投辩称,当时双方签订的那份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大方县不具备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申报主体资格,合同约定的方案无法编制和完成,原告的行为“明显存在欺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1日,大方县法院宣判称,大方文投支付重庆公司那笔尾款。
一审宣判后,大方文投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后来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委托:
自称共出具过3份催款委托书,全部是微信发送的扫描件
重庆公司品牌营销部总经理杨先生现已离职,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称,大方文投这个项目当初是由供应商冉先生在具体负责,判决生效后由冉先生负责向对方催款,后来冉通过朋友认识了贵州当地男子汤某,“汤某自称在当地有点关系,冉和重庆公司协商后,同意委托汤某向大方文投催款,报酬是追回款项的30%。”
杨先生称,2022年11月,重庆公司按汤某的要求出具了委托书、合同和发票,随即大方文投分两次共支付了100万元,重庆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汤某30万元报酬。
“2023年1月份,汤某说对方同意再支付部分余款,我们公司再次给他出具了委托书等。”杨先生说,大方文投随即又支付了50万元,剩余的还有123.7万元,同年12月份,汤某又说对方再次同意打款,“他又让重庆公司出具委托书给他,公司出具后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重庆公司总共给汤某出具了3份催款委托书,全部是通过微信发送的扫描件,根本没有出具过纸质件。”冉先生告诉记者,这3份委托书出具时间分别是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月9日和2023年12月26日。
记者在其中一份“委托催收说明”中看到,上面载明称“我司现委托汤X为我方催收代理人, 代表我司沟通款项的催收事宜,协助我司收回被拖欠的123.7万元。”
该委托书上面有重庆公司的户名、开户行和开户账号信息,同时特别注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并盖有该公司的印章。
重庆公司负责开具该委托书的工作人员贺女士对记者介绍说,她在公司负责法务和业务对接工作,当初给汤某出具的那3份委托书都是她经手的,公司印章的使用流程是,正常情况下由使用人先将使用印章文件编辑好,然后在某办公软件上上传需要盖章的文件,发起用章申请流程,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管理员将公章加盖后扫描成PDF文件上传到用章申请流程里面,使用人可以直接下载,但也有要得比较急的时候,这种情况是直接向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汇报,然后加盖公章使用。
她回忆说,给汤某出具的那3份委托书,没有纸质件,全部是扫描件。
报警:
求证时得知123.7万余款被人领走,怀疑公司印章遭伪造
杨先生说,眼见那笔123.7万元余款一直没有收到,他和冉先生于2024年2月初亲自前往大方文投催收,哪知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的一番话令他们大吃一惊。
李某介绍称,他们曾将那123.7万余款分两次支付给了一名郭姓女子,郭给他们提供了催款委托书。
杨先生进一步了解到,2023年1月19日,大方文投曾给郭某女儿的餐饮店打款50万,同年12月21日给郭某私人账户打款73.7万,两次打款的附言均称系支付重庆公司尾款。
杨先生说,包括他在内的重庆公司所有人均不认识郭某,公司从来没有给她出具过任何催收委托书,怀疑郭某提供的那份催款委托书是假的,印章涉嫌伪造。
2024年2月26日下午1:25,重庆公司委托杨先生到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康美派出所报警,称发现重庆公司在委托他人催收合同款项过程中,被人伪造印章导致资金受损。
接警后,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介入调查。
调查:
委托书原件追讨一年半未果,两方说法不一致,到底谁在作假?
针对这样的情况,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
大方文投财务人员李某介绍称,2023年1月18日,公司财务总监彭某安排她和郭某对接,郭以重庆公司催收委托人身份和她联系的,“她没有来过我们公司,她通过微信将收款的银行卡号、身份证以及重庆公司的催收委托说明等材料陆续发给我,她发过两份委托书,一份是2023年1月9日出具的,另一份是同年1月18日出具的。”
李某称,她将郭某这些材料拿给公司财务总监彭某看过,“当时这些材料都不是原件,除了那份委托书都没有盖章。”
李某对记者介绍说,彭某和公司领导的意思是郭某这笔款项是用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比较急,让她走财务打款流程签字打款,第二天她办完手续后向郭某提供的账户打款50万元。
“打款之后,我再次让郭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面必须加盖重庆公司印章,同时要求她抓紧邮寄那份委托书原件,她答应马上就办。”李某说,然而直到现在他们追讨了一年半多时间,郭某始终没有给她提供过原件,其间她曾多次联系过郭某,郭某每次都说马上就办。
李某说,后来她休产假了,另外一笔73.7万元尾款是他人给郭某打款的,但至今也没有收到郭某提供的委托书原件。“一年多来,郭某只给我邮寄过发票以及她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盖重庆公司印章。”李某称,当初郭某通过微信传给她的委托书有重庆公司公章,“我把那枚公章给时任财务总监彭某看过,彭直接安排我打款50万,同意后面再让郭某把原件寄过来。”
记者追问,在没有看到原件情况下就给郭某打款,是否合适,李某回应称“那是领导安排的,我无权擅自作主。”
郭某则称,她不认识重庆公司的人,“我和他们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他们公司也没有委托过我去收款,那123.7万元款项是直接打给我们的,委托书是汤某给我的,如果我涉嫌造假,请立即报警处理,该我承担的责任我一定承担,谁造假谁担责嘛。”
郭某还称,汤某给她提供的委托书是原件,当时装在信封里面给她的,那么她有没有把原件提供给大方文投呢?她说,“时间有点久,记不起来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郭某提供给大方文投财务人员李某的两份“委托催收说明”上看到,2023年1月9日那份与重庆公司出具给汤某的那份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前者将委托人由汤某换成了郭某,收款账户由重庆公司换成了郭某提供的一家餐饮店,所盖重庆公司的公章模糊不清。同年1月18日那份“委托催收说明”内容与1月9日那份相比,字号更大,公章更清晰一些。重庆公司称,这两份都是假的,他们从来没有给郭某出具过。
那么,郭某所言是否属实?
记者多次拨打汤某电话打算求证,但电话接通后一直无人接听。
2024年2月下旬,汤某在接受相关权威部门调查时称,今年50岁的他居住在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某地,当初他在联系大方文投过程中,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郭某夫妻俩,“我和他俩谈的是,由他们出面催回款项,我一次性支付30万元报酬给他们,多次打款的话就按比例支付,他们怕我事成后不支付报酬,还让我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
他说,在他们的努力下重庆公司相继收到了大方文投支付的费用,余款还有123.7万元,他也按承诺支付了郭某相应报酬。
“此后都是郭某自己在对接大方文投,一直到2023年12月我再次联系郭某时,她说大方县方面可以打这笔款了,要让重庆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汤某介绍称,同年12月26日,他联系重庆公司开具了一份委托书,内容为他是该公司委托的催款人,收取公司应收款项123.7万,收款账户为重庆公司的,该公司加盖公章后通过扫描方式发给他,他打印出来之后亲自交给郭某的,“哪知郭某后来又说大方文投暂时没钱,叫先等一下,后来我打电话问该公司财务,对方说钱早已拨付完了,我这才知道她在说谎。”
他说,他收到的报酬总共是30万元,后来没有收到重庆公司支付的报酬,“他们说全部款项支付完后再给我结算。”
然而,汤某所言与重庆公司的说法不一致,他称自己只收到对方于2022年11月和2023年12月两次出具的催收委托说明,“这两份内容除了款项不一样外,其他都是一样的,我没有伪造过委托书。”
就目前情况看,重庆公司和郭某以及汤某的说法都不相同,除委托书的份数不一致外,郭某和汤某均称自己没有伪造委托书,究竟谁在说谎?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介入了调查。知情人士称,当初接警后,重庆警方曾前往贵州毕节市大方县,找到涉事各方调查取证。
结论:
各方均未使用实物传递,无法鉴定印章真伪,警方未予立案
知情人告诉记者,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在办理这起涉嫌伪造印章案时,收集了重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印章以及大方文投通过微信收到的郭某的委托书等材料后,送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印章进行鉴定,“因双方和受委托人汤某、案件相关人员郭某之间均未使用实物传递,包含涉案印章的委托书均通过微信网络发送扫描件或照片,故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未受理涉案印章的鉴定。”
2024年3月27日,该分局在给重庆公司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中称,“你单位提出控告的被伪造公司印章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重庆公司称,他们没有收到大方文投那123.7万余款,接下来将继续追讨。大方文投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他们将考虑作为第三方在贵州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处理。
律师说法:
财务制度现漏洞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伪造印章最高可判7年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称,《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他说,国企财务制度对款项的支付有严格的审批流程,该案中大方文投在没有审核郭某提供的催款委托书原件情况下就擅自打款,反映出该国企财务管理是有漏洞的,此事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取决于该委托书的有效性,重庆公司在给汤某的委托书中特别注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并盖有该公司的印章,由此可见,郭某提供的委托书的真实性显然是存疑的,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他进一步介绍说,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公司负责人由于违反法律或者行业规范规定,通过不正当操作导致国家资产减少。该案由于大方文投财务人员的疏漏导致那笔巨款被郭某领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存在一定过失。
此外,付建主任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只要实施了伪造单位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他解释说,《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法条,该案中涉嫌伪造印章人员,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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