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木子
陈先生委托同事许先生购买虚拟货币,未料购买虚拟货币的网站被关闭,钱无法取出来。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许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的投资损失。日前,经法院审理,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0年,陈先生开始尝试投资虚拟货币,得知同事许先生有关系在境外投资且承诺保本保息后,基于对许先生的信任,他通过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向许先生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84万余元,投资某虚拟货币,其间仅收到许先生返款5.6万余元。一次交易后,陈先生发现购买该虚拟货币的网站打不开,自己的钱回不来了。陈先生一张起诉状将许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许先生对其所损失的178万余元进行赔偿。
此案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许先生辩称,陈先生所陈述的基本事实存在虚假,自己并未帮助陈先生进行过某虚拟币投资,投资皆为陈先生本人通过虚拟货币网站平台的个人账号自行操作,是与网站建立的投资关系,而非与自己建立的委托投资关系。其次,两人之间的转账也并非其帮助陈先生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的款项,而是双方进行某虚拟货币的买卖、兑换或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且双方往来数额错误,转账记录中金额差额为34万余元,并非陈先生所主张的17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间,陈先生向许先生转账、指示付款、现金付款合计105万余元。结合某聊天软件及许先生陈述,是进行某虚拟货币交易,法院认为该笔款项能够构成委托合同下关系款项。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我国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其通过许先生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一直受到严格监管,甚至被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并非小众且罕见的行为,而该种投机行为不论是何种行为动机,所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风险性,切勿盲目跟风或轻信他人承诺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全文当事人系化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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