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不付却大肆挥霍,一包工头被判刑

欠薪不付却大肆挥霍,一包工头被判刑
2025年01月06日 17:18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邓明

1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以震慑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引导企业经营者和各类用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5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因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获缓刑。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俞某某挂靠武汉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从承包方江苏某公司处承接发包方某乘用车公司电气劳务分包工程。2020年1月,承包方江苏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劳务款227.2万余元。同月,被告人俞某某向施工人员刘某某等人出具《拖欠工资确认单》,确认欠薪30余万元。

2020年4月,宜昌市猇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某等人投诉,执法人员通知俞某某到该局接受调查,俞某某仅在电话中口头表示愿意支付劳动报酬。同年6月,执法人员数次打电话、发短信通知俞某某接受调查,但俞某某不接听电话也不回复短信。同年6月29日,该局对俞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告人俞某某虽签收,但仍不配合调查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经查,被告人俞某某在收到工程劳务款后,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如购买商务车及偿还个人欠款等,金额高达十余万元。截至案发时,俞某某仍未支付刘某某等29人的劳动报酬共计30余万元。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

据湖北高院本次通报,还有3起案例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邓某某,因到案后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获从轻处罚,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湖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为主要的目的在于促使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该条规定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案例中,邓某某在一审宣判前清偿了所拖欠的全部员工工资,具有悔罪表现,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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