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主体和人员被严禁进行涉企检查,专家:有助于遏制检查乱象,减轻企业负担

四类主体和人员被严禁进行涉企检查,专家:有助于遏制检查乱象,减轻企业负担
2025年01月09日 20:21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日前,国办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1月9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资琳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表示,对检查主体的明确,有利于遏制乱检查现象、减少对企业的不当干扰。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同时,《意见》明确要求严禁以下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资琳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并要求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这有助于防止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遏制检查乱象,从而减少对企业的不当干扰。同时,《意见》提出要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任性检查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法治与营商环境。

资琳还表示,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者检查活动,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可以看到,法律的要求非常明确,企业有权核实检查人员的执法证件。”资琳表示,在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核实检查人员的主体资格,首先是联系发证机构,通过官方渠道确认该人员是否为适格的执法人员;还可以依据“行政检查通知书”等文件来核对检查人员的身份资格、执法权限等;最后还可以通过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检查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单,以此来验证。

如果企业发现检查方不具备主体资格,例如网格员、临时工等,又该怎么办?资琳表示,一旦发现对方并不具备检查资格,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如果检查人员不具备合法的身份或资格,或者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检查,那么企业的拒绝是有理有据的。

资琳还强调,《意见》明确指出,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投诉举报。对涉企检查违法违规的线索,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商联等投诉举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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