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4种表现形式

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4种表现形式
2024年12月16日 17:34 中国青年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许峰被“双开”,通报称其“违规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此前,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心刚被开除党籍,通报同样包括“违规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给他人或单位支付”表述。

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表现之一。

翻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便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现实中,有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自以为问题不大,但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在执纪执法实践中,要注意辨别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与贪污行为。如果党员干部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这属于监守自盗行为,则涉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以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近期查办的一起违纪案件为例:时任三亚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在该所办理某集资诈骗案协助某银行追回不良贷款过程中,提出让该银行出资购买一辆越野车借给该派出所用于追缴工作,杨某拿到车辆后并未将此事向所里报告。在该诈骗案办结后,杨某调任市局工作,其并未将该车辆返还银行,其间还将该车辆过户至其亲属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码后继续占有该车辆。

“本案中杨某在其调离派出所后,将车辆变更号牌并过户至其亲属名下的行为暴露了杨某企图占有该车辆的目的,且该车辆系银行借给派出所使用,在杨某调离派出所后该车辆已不属于其经管的公私财物,故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海南省三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综合科科长李磊介绍。

二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是指,购买商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商品当时当地正常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可能表现为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较为相似,要注意加以区分。比如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国土局副局长苏某受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请托,顺利为该开发商办理了某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事后,苏某向该开发商提出希望以优惠价格购买房产,并最终以妻子名义以113万余元购买一栋天地楼,经鉴定低于市场价格48万余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受贿论。

“结合本案分析,该开发商是为了感谢苏某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才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所以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行受贿行为,不属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张文信介绍。

三是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这种情形指的是,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

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直接收受财物就不算违纪,免费提供一些劳务和服务只不过是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助。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并非不知道这种互相帮助带有利益交换的因素,但他们常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直接过手金钱就会平安无事。

例如,4月17日,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尹鹏被“双开”,通报指出,尹鹏在吃住行用等方面追求奢靡享乐,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高档食材、名贵酒水、豪华家装以及高级商务专车等“保姆式”服务;11月18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随军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其“违规借用原下属单位职工为个人服务”;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胡滨长期无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提供的驾驶服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鞍前马后、无微不至的“保姆式”“管家式”服务看似“贴心”,其实都是奔着权力去、朝着利益来,本质是“围猎”的手段,党员干部一旦沉醉其中,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放松自我约束,特权思想作祟,把商人老板们当成“提款机”,主动要求商人老板为自己或亲属的消费行为买单。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存在相关问题。例如,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王富祥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其个人购买衣服费用1万余元;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原书记谢远区安排私营企业主支付其亲属在境外的租房费用8.51万余元。

有的公私不分,把下属单位或有关联的服务企业作为“私人领地”和“私有财产”,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他人。如长沙市望城区商务局一级主任科员杨旭明在退出领导岗位前夕违规组织下属吃喝并给参加人员发放现金和物资,事后安排下属单位通过虚列办公用品的方式公款报销。

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之所以愿意报销党员干部的私人费用,是因为该党员干部拥有一定的职权,在这些单位和个人那里有一定的影响,潜在地能够为他们谋取利益,从而使他们愿意为其支付、报销个人费用。但只要深思细想就会发现,欠了人情始终是要还的,无论在手段上耍多少花样,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作为党员干部,要做到“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不贪不占,公私分明,自觉树起廉洁自律的标杆。

(内容来源:中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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