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为支付机构设置了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
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2日,为保障《条例》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细化明确《条例》有关规定,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共计80条具体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于去年12月发布以来,支付机构都对换证过渡期时长、业务类型变化等问题格外关注。不少支付机构担心,在现有业务许可证到期后,对机构展业是否会产生影响,是否会改变现有业务许可范围?
“可以肯定的是,不用担心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实施细则》给机构留出了很长时间准备,市场会在平稳中慢慢变好。在加强机构监管的同时,对老百姓来说,资金安全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对此,一位业内权威专家对第一财经表示。
从《实施细则》内容来看,重新划分业务类别不改支付机构许可范围,同时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为支付机构设置了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最长可达近5年。
重点一:重新划分业务类别不改支付机构许可范围
此前支付业务往往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而《条例》提出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这是此次新规的重要变化之一。
很多支付机构担心,《实施细则》对支付业务分类进行了具体划分,会不会改变现有支付机构许可范围,会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用户的使用体验?
“一句话来说,就是原来有的都还有,原来没有的都没有。《条例》和《实施细则》既和现有业务有效衔接,也体现了功能监管的方式方法,对不同风险提出不同的监管方法。”上述市场权威专家解释称。
《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其中,储值账户运营又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另有业内专家表示,《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充分考虑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
重点二:过渡期最长接近5年
《实施细则》保持与前期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了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最长接近5年,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实施细则》在过渡期设置上动了一番脑筋,按照许可证时间的不同,过渡期也各有不同。过渡期的安排,是为了让现有支付机构行政许可权利得到保证,让市场减少震动。”上述权威专家表示。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各不相同。
《实施细则》充分考虑了存量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换证过渡期分别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4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实行日较近,为避免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实施细则》将这两批次支付机构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简单来说,每家机构的换证过渡期各不相同。业务许可证一般为5年有效期,一部分刚刚续展完许可证的支付机构,过渡期为5年左右时间;另一部分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支付机构,过渡期在1年左右时间。
在过渡期内,监管将对存量支付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支付机构满足《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后可以申请换证。此外,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短期内可能对个别机构产生一定的财务压力,为确保支付机构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该比例要求设置了同样的过渡期时长。
同时,《条例》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原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制度规定。
记者了解到,后续,人民银行将同步出台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通知,明确各批次支付机构具体换证程序和时间安排。
重点三:存量支付机构财务压力可控
《实施细则》明确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附加要求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短期内是否会增加部分支付机构的财务压力?
从内容来看,《实施细则》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
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根据备付金日均余额不同,按照5%、4%、3%、2%、1%计算。
注册资本方面,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照账户业务类型的不同附加提高。
记者进一步从部分支付机构了解到,关于注册资本、净资产等问题,前期监管部门已经与市场机构都摸过底、见过面,大部分机构都有能力、有信心、有意愿在过渡期中实缴到位。
重点四: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也被摆在突出位置。
《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施行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用户知悉、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这一规定给了老百姓充足的知情权。”业内专家表示,支付业务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影响范围大、纠错成本高。
比如,2014年11月,畅购公司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涉及众多持卡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时,支付机构处于发展初期,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都比较小。近年来,支付机构业务量快速增长,交易笔数和金额年复合增长率均超过40%,有效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记者从央行了解到,接下来央行将把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优化支付服务市场秩序。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稳健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同时,根据换证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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