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打击财务造假最终需重视市场的力量

一财社论:打击财务造假最终需重视市场的力量
2024年07月01日 22:33 一财网

真正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极具实时威慑冲击的,还是市场自律自治。更确切地说,发达资本市场直接财务造假等行为发生概率相对较低,并不主要来源于严刑峻法,而是市场内生的激励约束兼容机制,即日渐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等。

让财务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市场对此一直翘首以盼。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法》,大幅提高了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

财务造假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的顽疾,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也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信任,最新案例是证监会对有关恒大财务造假的曝光,令人触目惊心。

近年来新修改的《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提高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其中力度最大的《注册会计师法》,实行“没一罚五”。新《会计法》未设置罚款数额上限,规定对单位“没一罚十”,力度明显更大。

同时,新《会计法》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比此前的5万元处罚,同样力度大增。

新《会计法》提高财务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有助于提高法律威慑力,抬高弄虚作假者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在市场信心有待恢复的当下,从公权立场上向市场投资者允诺,监管层对弄虚作假等侵权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新《会计法》提高违法成本的威慑,究竟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关键还需考量在市场行权的真实成本。因为即便处罚力度看上去令人望而却步,但若在现实行权中,因为行权成本高,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度大,导致处罚不能有效落地成极具威慑力的执法便利,其法律威慑力也将形同于无。

其实,监管作为一种外部规范手段,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面临着提高效率的难题。国外一个重要做法是为深喉揭秘者提供优厚奖赏,其本质是借助市场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在市场的可及性,消除政府部门天然对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如之前美国证监会对对冲基金帆船公司的内幕交易等,就采取富有争议的联邦探员卧底手段。

不过,真正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极具实时威慑冲击的,还是市场自律自治。更确切地说,发达资本市场直接财务造假等行为发生概率相对较低,并不主要来源于严刑峻法,而是市场内生的激励约束兼容机制,即日渐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等。全市场的亿万双眼睛盯着,可以极大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概率,降低造假者的边际收益,从而具有非常现实的威慑力。

为此,要真正提振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度,除修改法律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外,更主要还是强化市场自律自治能力,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等,允许投资者、律师事务所直接对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和机构发起集体诉讼,提高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便利性,让投资者真正有权利和渠道保护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对财务造假者的威慑力。

当然,在完善市场自律自治体系过程中,还需平衡好行政处罚权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应明确行政罚款的受偿序位在法律上不能高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即坚定先民事后行政罚款的受偿原则。目前民事优先原则,在对企业破产清算等的债权债务受偿序位上贯彻得较为明显,但在非破产清算上相对不太明显。

因此,当前需对这种现象进行矫正,由于行政处罚一旦发出,对资本市场来说就是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这意味着在行政罚款前,违法者必须要先承担集体诉讼等带来的民事赔付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财务造假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侵害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秩序,要标本兼治,根本上还是要充分利用市场内生的激励约束兼容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和空间,新《会计法》等规定的监管他律是一种民事赔偿后的加重惩罚行为。资本市场以自律自治为纲,以监管他律为目,纲举才能目张,这个顺序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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