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股权案二审改判:撤销职务侵占罪,刑期罚金大减

未名医药股权案二审改判:撤销职务侵占罪,刑期罚金大减
2026年01月02日 18:57 第一财经网

“二审改判肯定了潘爱华等三人的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而是出于对公司控制权的维护……法院作出了有担当的判决。”

第一财经获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未名医药(ST未名,002581.SZ)股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潘爱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鹏飞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罗德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潘爱华向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275万元;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公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潘爱华是未名医药创始人和前任董事长;罗德顺为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未名”)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鹏飞是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强新”)的法定代表人。

和一审判决相比,二审法院撤销了三人的职务侵占罪,对应的刑期和罚金都大幅减少。

该案件可追溯至2022年。时年8月,深交所对未名医药下发关注函称,收到投资者投诉,称杭州强新以约29亿元入资山东未名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获得厦门未名约34%的股份,该事项已于2022年5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根据协议,杭州强新将向厦门未名委派一名董事,要求公司就投资者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未名医药回复称未查询到相关记录。查阅工商备案材料后,未名医药发现,杭州强新取得厦门未名34%股权的具体方式为新增其注册资本金,杭州强新以现金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

未名医药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出现核心资产流失和重大利益被侵占,该交易既不合规也不合法。之后未名医药日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2022年10月10日,未名医药发布公告称,将厦门未名持有的北京科兴26.91%股权全部划转至山东未名。股权划转完成后,未名医药直接持有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

与此同时,未名医药免去未名医药原董事长潘爱华在北京科兴的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罗德顺在北京科兴的监事职务。潘爱华、罗德顺、杨晓敏三人于2022年11月被捕入狱。

厦门未名当时持有持有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贡献了未名医药绝大部分营收。北京科兴作为广受关注的疫苗厂家,其股权争端引发热议。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潘爱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李鹏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八万元。

被告人罗德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杭州强新增资厦门未名属于非正常增资,但不属于职务侵占。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从增资背景上看,杭州强新增资厦门未名是在潘爱华实际控制的北大未名持有的山东未名股份面临再次被拍卖,北大未名将不再是山东未名第一大股东,潘爱华可能失去山东未名、厦门未名实际控制权情况下,潘爱华、罗德顺、李鹏飞等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尽调、未尽忠诚勤勉义务等职责,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从增资程序上看,厦门未名是山东未名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厦门未名公司章程、山东未名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管理制度,潘爱华作为山东未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明知无权单独决定厦门未名增资事项,其依然未经山东未名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个人同意杭州强新增资厦门未名,并安排他人使用提前盖有山东未名公章的空白A4纸出具股东决定等材料,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不当。从增资主体及内容上看,强新科技集团以2021年12月30日成立的杭州强新与厦门未名合作,增资厦门未名,杭州强新尚未进行实质经营阶段,名下既无资产也无纳税记录。综上,潘爱华、罗德顺、李鹏飞共同实施的杭州强新增资厦门未名,系非正常的增资活动。

本案中,上诉人潘爱华、罗德顺、李鹏飞以杭州强新非正常增资形式,私自变更股权登记,使杭州强新持有厦门未名34%股权,是在北大未名持有的山东未名的股份面临拍卖,潘爱华面临失去山东未名、厦门未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风险,为维护和守住潘爱华的山东未名、厦门未名实控人地位,影响和阻止其他人接拍北大未名持有的山东未名股份情况下实施的,三上诉人操作增资,只是造成了厦门未名股权比例变化,并未对厦门未名、山东未名原有财产价值造成损害,且三上诉人操作增资后,实际也未享有厦门未名分红等经济利益,未向厦门未名派遣董事,未参与厦门未名的经营管理,未给厦门未名、山东未名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综上,三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潘爱华的辩护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王丹妮对第一财经表示:“二审改判肯定了潘爱华等三人的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而是出于对公司控制权的维护,其行为本质是防御措施,而非犯罪。从结果来讲,三人通过增资仅稀释股权比例,造成股权比例变化,并未直接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或者财产价值减损,也就是说,潘爱华等三人既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获取分红或参与经营,更未造成财产损失,自然不构成该罪,法院作出了有担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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