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税负,增值税非应税交易能否抵税细节明了!

事关税负,增值税非应税交易能否抵税细节明了!
2026年08月28日 18:21 第一财经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随着今年增值税法落地,一些征税细节问题逐步明晰,最新的一项关乎非应税交易抵税。

8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其中明确了非应税交易能否抵税细节。

《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六种情形包括: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增值税法引入一个重要概念——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备受关注,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进项抵扣、税务合规。此次《公告》的一大亮点就是对这一范围进行了明晰。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对第一财经表示,上述6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此前为了获得这6项收入,相关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有不同看法。而《公告》从法律上解决确定了上述6项虽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有下列4种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4种情形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葛玉御表示,根据上述要求,一些企业等为转让股权而请事务所审计、评估取得的审计费、评估费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已经抵扣的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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