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体的合规使用正成为法律界热议的新话题。
就在一个月前,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对Perplexity的初步禁令,发回重审。这个判决成为观察AI智能体开放接入的前沿标本。
Perplexity的Comet浏览器内置AI助手,通过截取用户屏幕、传到服务器操作的方式帮用户在亚马逊比价下单。亚马逊援引CFAA(《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主张未经授权访问并申请禁令,法院却给出了相反判断:访问亚马逊服务器的是用户,而非公司。技术架构决定了访问主体是谁,这是厘清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本案最关键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双重授权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随着ai智能体手机走热,平台能否封禁AI智能体助手的探讨也在增多。
上海公安大学讲师梁晨颖认为,AI智能体的模拟点击,是执行经用户充分授权的跨端操作,无需另行取得第三方应用授权。只要访问行为源于用户授权、在用户设备上发生,平台授权便不构成法律上的必要前提,否则等于承认平台对用户的设备与意志拥有二次否决权,这与个人对其终端的处分自由背道而驰。
从法律定性上看,通用助手(Agent)性质上为用户的技术延伸。CFAA是刑事法规,民事适用须从宽解释;法院明确“访问首先是一个人的访问行为,AI工具本身尚无主体性”。屏幕截图传输不等同直接接入服务器,模糊地带应作有利于用户的认定。法院在亚马逊案中认为焦点是是否直接访问服务器,而非是否获平台授权,不能简单套用旧例否定模拟点击路径,更不能把刑事法规随意扩张到民事竞争场域。
根据梁晨颖的观察,近年来美国司法对数据抓取态度持续放宽。欧盟今年六月对Meta下达临时措施,要求其恢复第三方AI助手接入WhatsApp,依据正是DMA下“守门人”不得歧视性封禁。全球趋势反对平台以安全之名设壁垒,开放接入已成共识,司法与监管相向而行。
此外,用户享有选择AI助手的权利,第三方App无权剥夺,更无权逼迫用户二选一。AI接入应以开放为原则、限制为例外,限制须有充分法律依据。高敏感场景(人身、重大财产权益)可设增强授权,但用户的概括授权未来应成为其通过手机APP接入所有应用的合法性基础。我国司法虽无CFAA那样的刑事框架,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实践同样面对“访问主体是谁”的定性问题。
AI智能体的开放接入已是一场全球规则竞争。美欧的司法与监管虽路径不同,却殊途同归地否定了“平台单方设卡”的正当性。
GUI操作路径是否需要双重授权,既要有技术事实的判断,也要考虑用户主权的体现。唯有如此,开放才不会停留在口号,而能转化为可执行的用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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