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胞基因治疗和小核酸药迎出口新规,跨境交易安全边界如何定?

细胞基因治疗和小核酸药迎出口新规,跨境交易安全边界如何定?
2026年10月23日 20:23 第一财经网

此次新修订《目录》所涉的细胞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等前沿技术为首次新增,管控范畴进一步拓宽。

前沿生物医药关键技术的全球合作边界正在进一步明晰。

日前,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下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3个领域共‌40项关键技术‌(禁止14项、限制26项),其中生物医药领域涵盖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等5项为新增。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2008年出台的《目录》已设医药制造业类别,并将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等纳入禁止或限制出口管控范畴,2023年该《目录》新增“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禁止出口)”;此次新修订《目录》所涉的细胞基因治疗(CGT)、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等前沿技术为首次新增,管控范畴进一步拓宽。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副理事长吴朝晖告诉第一财经,从整体来看,《目录》征求意见稿是既要防止核心技术控制权流失,又不阻碍正常的商业往来。

“《目录》的修订主要是从产业安全防范的角度,来避免核心底层技术资产的永久性流失。这也是为了在正常科学技术交流(这一市场行为)和产业安全之间实现一个平衡。”复旦大学药学院教授、上海市药物研发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邵黎明对记者表示。

“技术底座”留国内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工艺平台,对外授权许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出口情形,不纳入管理范围;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对外授权许可方式出口的,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等。

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函表示,《目录》实际上禁止的是平台所有权转让,并非管线、产品海外权益转让。她解释,所有权转让的典型情形包括:直接转让专利/技术秘密、以底层平台作价入股境外主体、交易实质约定境内方永久放弃平台全部处置权等,《目录》的监管目的,其实是防止国内长期积累的底层技术工艺平台一次性整体外流,也就是行业所说的“连根搬走”。

对于“对外授权许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不对外转让所有权的”情形,王函称,《目录》的实质是放开技术的使用权,只要中国企业保留技术所有权,仅仅是授权海外企业使用或帮海外企业代工,就不受《目录》出口限制,“监管鼓励‘以技术换市场’并支持企业通过授权许可参与全球分工,赚取许可费、代工费,同时确保技术底座依然在中国。”

王函提醒,其中最大的合规风险在于“名为许可、实为转让”。也就是说,若许可条款具备永久、不可撤销、绝对排他且完全剥夺许可方自用及改进权益等特征,相关合同在临时登记阶段会被重点穿透审查。

记者梳理发现,现阶段,我国CGT技术全球化仍以单管线的license-out(对外授权)为主,平台使用权授权逐步增多,底层平台所有权出售极少。比如,传奇生物与杨森针对BCMA CAR-T(西达基奥仑赛,‌首个FDA获批的国内CGT产品)开展合作,传奇生物保留管线核心IP所有权,授予杨森大中华区以外独家开发、生产与商业化使用权;亘喜生物在2023年以约‌12亿美元被阿斯利康整体收购,其中包含了FasTCAR技术平台和核心产品GC012F。

“近几年,海外MNC(跨国制药企业)和美元基金来中国‘扫货’似乎成为了一个大趋势。我认为,此次《目录》其实是国内监管层在应对这个潮流趋势,同时也在中国本土技术的所有权保护与国际合作之间取得平衡。”浩悦资本董事总经理康子圣告诉记者,值得注意的是,《目录》区分了底层技术平台、具体管线资产这两个方面。

康子圣称,底层技术平台是能够源源不断产生新的管线资产的,同一个平台换了新的靶点,往往能产生新的管线,所以技术平台更像是一个“能下蛋的母鸡”;而管线就是一个具体的资产,所以更像是一个“鸡蛋”,“现如今,中国创新药license out的合作模式,大部分还是管线资产的买卖,因此《目录》对于主流的BD(商业交易)不会有特别大的限制。”

“一个成熟的技术工艺平台还体现了其未来能生产哪些新产品。”沙利文中国医疗健康事业部资深分析师朱海丹表示,《目录》重点保护了国内药企持续开发新药的核心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保留平台这一核心资产,其实有助于让前期投入形成的价值继续支持本土研发和产业发展。

朱海丹还称,《目录》同时也为国际合作保留了空间。如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外包研发、生产服务等这次被排除在管控范围外,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自身技术承接研发和生产项目,在获得资金和海外资源的同时,保留平台,继续开发后续产业。

《目录》影响几何?

“CGT、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这几个领域,中国药企的研发实力和全球最领先的企业之间的差距已经很小了,尤其是涉及工程化的技术,中国企业在执行力和成本方面拥有更大的优势,其中CGT和siRNA(小干扰RNA)领域也一直是出海的热点。”康子圣分析称,《目录》对上述企业的影响,在于企业只能按照单个管线资产去做对外授权,而没有机会把整体技术平台授权出去或者被海外MNC并购。但从近几年上述领域的BD交易看,这些交易多偏管线资产BD,并不涉及整体技术平台的并购,因此一段时间内对企业影响不大。

谈及《目录》对企业的影响,朱海丹表示,中国企业过去几年在CGT领域已有不少前沿成果,如传奇生物参与开发的西达基奥仑赛实现了海外获批和商业化,正序生物的碱基编辑疗法在地中海贫血等疾病上取得临床进展。小核酸领域,多个国际合作项目证明,中国企业已能够提供国际药企愿意投入资源继续开发的管线和技术,更好的临床结果、解决更多组织和器官的递送问题等有望在后续扩大竞争优势。病原微生物相关领域,戊肝疫苗(2025年底数据为累计出口14.9 万剂)的全球落地是很好案例,该领域的研发能力和疾病防控体系之间联系紧密。

朱海丹认为,《目录》或会首先改变企业处置核心技术资产的方式,之前既定的行业资本路径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对于CGT和siRNA这两类企业,由于技术工艺平台整体出售受到一定约束,企业需重新考虑BD交易的时间、交割条件、资金回收方式等,并且企需要在退出预期不及(原本可能被收购)与不同合作伙伴开展合作来获得后续收益。

“病原微生物领域,该部分的影响更直接地体现为生物安全管理。此次该领域技术拟列管的特定高风险技术,其对外转移将受到严格约束,相关机构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技术交付范围需要作出相应安排。这部分政策主要针对高风险技术扩散,与CGT和小核酸平台所涉及的产业利益保护,侧重点有所不同。”朱海丹说。

企业实践建议

在管线交易、合规出海、能力储备等方面,中国企业应做好哪些路径规划?

邵黎明表示,中国企业在CGT、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领域的临床转化工艺上具备较强竞争力,但是在底层原创工具(主要指基础研究方面需要更多创新如新型编辑酶、全新载体发现等)方面,离全球第一梯队仍处于追赶和并跑阶段,企业需要平衡好核心技术的权益、生物安全、伦理等因素。

邵黎明称,企业需持续开放、交流。当今技术革命迭代速度快,要保持市场竞争力并且创造更大的价值,企业需要不断地投入并跟上节奏,既要在底层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绝活”还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筑牢价值保护的“护栏”。

对于中国企业的具体实践路径,康子圣建议,一方面,要加强自主IP布局、及对这些IP的管理能力,此次《目录》也体现出国家想要保住中国企业真正硬核的东西,这一切的前提是企业手上得有真东西,并且企业要能够管理好这些资产,哪些可以卖哪些不能卖,这样才能设计好交易结构。

另一方面,要建立国际化的研发、产业化和BD体系,未来中国生物科技企业会逐步从单纯的管线资产输出,向靠着平台不断产生新资产的平台型企业升级,未来会源源不断地把“鸡蛋”卖到海外,因此在早期就建立国际化的体系,在将来买家做决策时也能占得先机。

针对已拥有优势管线的企业,朱海丹也给出建议称,产品管线的授权仍然是一条值得实践的清晰路径,但前提是,企业需要持续将重点放在临床证据、工艺质量、和与合作方的开发能力上。企业还要注意,在涉及核心平台时,要把“后续研发权利”这一项谈清楚,尤其是合作完成后,企业能否继续使用同一平台开发其他产品。对于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公司,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后续管线布局,也应成为评价合作价值的重要依据。

“对于市场中多见的NewCo模式,企业还需要将授权安排和股权回报放在一起考虑。比较常见做法,是企业将一条、或一组管线的海外权益授权给境外新公司,企业除获得现金付款外,还持有新公司股权,参与后续增值,这类模式仍具有合作空间。”朱海丹补充。

除此之外,王函也从合规角度提醒,中国企业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海外授权,应在BD合同中加入技术清单隔离,如针对特定药物分子或适应征起草独立技术清单,清单囊括仅服务于本次交易单一管线的定制工艺、分析方法、质控SOP等附上技术要求说明。BD合同中还需严格界定“衍生技术(数据或改进技术)。

“企业还应建立‘技术交付+人员支持’的过程管控。这包括建立分级涉密管控,技术交底留痕、限定参会人员,对外派技术人员的技术输出范围做书面约束,以及做好跨境数据合规等。”王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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