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方网力、威龙股份等违规担保案,看违规担保的效力

从东方网力、威龙股份等违规担保案,看违规担保的效力
2020年09月05日 08:00 北京公司金融律师张特

导读:从东方网力、威龙股份、安通控股等上市公司违规借贷担保案例,看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

一、东方网力违规担保一审判决

2020年9月3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上市公司,300367)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称收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判决书,(2019)京03民初38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阿拉山口市鼎玉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起诉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刘某、王某以及上市公司连带担保。法院认为,“鼎玉咨询与维斯可尔签订的借款合法有效。鼎玉咨询与东方网力签订的保证合同形式要素齐备,意思形成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东方网力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鼎玉咨询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保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遂判决上市公司承担偿还5千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二、威龙股份违规担保一审判决

2020年8月29日,威龙葡萄酒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03779)发布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62,公告载明,华夏银行与第三人的借款4978万元的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上市公司称“华夏银行提交的威龙股份董事会决议原件与其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不符;董事会决议原件所载借款金额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金额亦不一致;华夏银行提交的两份董事会决议均日期与威龙股份公告中披露的不符”,将上诉至二审。

三、安通控股违规担保生效判决

2020年7月24日,安通控股(上市公司,600179)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称在安康起诉郭某以及安通控股9714万元的借款案件中,(2019)最高法民终1524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变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郭东泽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安康承担赔偿责任。安康提起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此外,在中江国际信托公司起诉安通控股承担保证还款1亿多元的案件中,一审判决保证合同无效,安通控股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效力小结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即未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的章程决议,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自最高法院的《民商审判纪要》发布以来,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案件时有曝出,从上面的案例看来,民事合同纠纷的法院判决结果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出借人尽到了审查义务,法院支持担保有效。出借人的审查义务即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公告等,要求担保的上市公司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注意不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去看决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是从出借人的角度去看。

(二)、出借人没有尽审查义务,上市公司没有决议且在签署保证合同中没有过错的,法院会认为,保证合同系无权代理方签订,出借人非善意相对人,认定担保无效。

(三)、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如果上市公司签署保证合同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实践中比较多的是负担不能清偿部分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保证合同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前两个上市公司的案例结果为一审判决结果,还在二审中,有效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