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被强制执行 因出具虚假联系单背上千万元借款的补充赔偿

甘肃银行被强制执行 因出具虚假联系单背上千万元借款的补充赔偿
2021年07月24日 21:21 中访网财经

日前,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遭到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约为1273万元,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这起执行案件的背后,涉及到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下称:甘行嘉峪关分行)隐瞒事实,替一公司出具虚假的转贷基金业务联系单,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融服务公司)申请转贷基金1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然而,这家公司最终未能如期偿还所欠金融服务公司的千万元借款。于是,金融服务公司以甘肃银行嘉峪关分行隐瞒事实,为企业提供虚假《业务联系单》致使其千万借款不能收回,将甘肃银行和这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01出具虚假业务联系单被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2018年1月,金融服务公司与甘行嘉峪关分行签订《转贷基金合作协议》,约定通过嘉峪关市政府出资设立的转贷基金,帮助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而提供短期资金,化解中小企业资金断裂风险。

根据协议规定,申请转贷基金的企业,要先在银行贷款到期前20日以上,向甘行嘉峪关分行提出使用转贷基金的书面申请。甘行嘉峪关分行审核后,对同意使用转贷基金的企业出具《转贷基金业务联系单》,企业持《转贷基金申请表》、银行贷款借据复印件等资料向金融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对同意借款的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甘行嘉峪关分行及借款企业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由金融服务公司将资金从转贷基金专户汇给借款企业,替借款企业偿还在甘肃银行的到期贷款。

根据今年6月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一家名叫溥源商贸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甘行嘉峪关分行提交《转贷申请书》,载明溥源商贸公司向甘行嘉峪关分行贷款的1200万元将于2018年6月23日到期,申请转贷基金1200万元用于该笔贷款转贷。

2018年6月28日,甘行嘉峪关分行向金融服务公司出具《转贷基金业务联系单》,载明溥源商贸公司在甘行嘉峪关分行需转贷的贷款为1200万元,该笔贷款将于2018年6月23日到期。

该联系单显示,经甘行嘉峪关分行审核,溥源商贸公司符合转贷要求。甘行嘉峪关分行还向金融服务公司承诺,在溥源商贸公司使用转贷基金清偿到期贷款后,其将向溥源商贸公司进行续贷,并以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确保续贷款项用于偿还溥源商贸公司从金融服务公司处所借的转贷基金。

于是,金融服务公司、溥源商贸公司、甘行嘉峪关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金融服务公司依据约定将1100万元转给了溥源商贸公司。然而,协议到期后,溥源商贸公司仅支付了资金的占用费,并未偿还1100万元的本金。

另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服务公司事后还得知,溥源商贸公司在甘行嘉峪关分行根本就没有1200万元贷款到期的情况。

金融服务公司称,甘行嘉峪关分行隐瞒事实,与溥源商贸公司恶意串通,向金融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转贷基金业务联系单》,导致金融服务公司的千万借款不能收回,因此将溥源商贸公司和甘行嘉峪关分行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11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02对1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

据金融服务公司与甘行嘉峪关分行签订的《转贷基金合作协议》,由于甘行嘉峪关分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甘行嘉峪关分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转贷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金融服务公司取消与甘行嘉峪关分行的所有业务合作。对甘行嘉峪关分行不履行续贷承诺,造成转贷基金损失,甘行嘉峪关分行需承担金融服务公司转贷基金100%的损失。

不过在法庭上,甘行嘉峪关分行辩称,金融服务公司资金来源是嘉峪关市政府,本身就具有审查贷款主体、款项用途的职责。金融服务公司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能将最终责任转嫁至甘行嘉峪关分行。溥源商贸公司作为实际用款人,在甘行嘉峪关分行有十多笔贷款,且大部分已经欠息或者逾期,甘行嘉峪关分行针对案涉贷款做好了续贷的准备。因此不存在隐瞒事实致使金融服务公司基于合理信赖签订《借款协议书》。

因此,甘行嘉峪关分行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金融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查认为,金融服务公司与甘行嘉峪关分行签订的《转贷基金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查明,金融服务公司作为转贷基金提供方,其根据溥源商贸公司的借款申请及甘行嘉峪关分行出具的《转贷基金业务联系单》,依约向溥源商贸公司发放转贷基金,即已完成《转贷基金借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尽管《转贷基金借款协议书》签订时,溥源商贸公司在甘行嘉峪关分行实际上并不存在到期贷款,即溥源商贸公司并不符合申请使用转贷基金的条件,但甘行嘉峪关分行隐瞒事实,向金融服务公司出具申请人为溥源商贸公司的转贷基金业务联系单,致使金融服务公司基于合理信赖签订转贷基金借款协议,并按甘行嘉峪关分行的指定发放转贷基金。

在此过程中,甘行嘉峪关分行既未按三方协议约定向溥源商贸公司发放续贷款项用以偿还金融服务公司的转贷基金,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理应按约定对金融服务公司的转贷基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甘行嘉峪关分行究竟应该对金融服务公司的转贷基金损失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法院表示,因涉案转贷基金申请使用人为溥源商贸公司,作为该笔转贷基金的借款人和受益人,溥源商贸公司依法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在溥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则由甘行嘉峪关分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溥源商贸公司偿还金融服务公司转贷基金110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甘行嘉峪关分行对溥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甘行嘉峪关分行和金融服务公司均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驳回二者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甘行嘉峪关分行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赔偿义务,于是有了文首的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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