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鸡:虚假出资冲刺IPO

老乡鸡:虚假出资冲刺IPO
2022年05月24日 11:00 中访网财经

请岳云鹏代言、董事长是网红、擅长土味营销的老乡鸡披露了A股招股书。

老乡鸡是一家提供中式快餐的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品牌为“老乡鸡”,前身是肥西老母鸡。带有乡土气息的老乡鸡,历史上的股权出资存在严重问题:公司实控人之一的张琼及原控股股东正旺畜禽曾用属于老乡鸡自己的无形资产增资,不仅违法犯罪还混同了母子公司相互独立的人格。此外,正旺畜禽债转股出资未经法定评估程序,还代公司实控人束从轩、张琼出资,出资真实性存疑。

债转股出资未经法定评估程序

招股书显示,老乡鸡的前身为肥西老母鸡,成立于2003年10月。成立之初,老乡鸡(包括前身肥西老母鸡,下同)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束从轩以货币出资40万元,张琼以货币出资1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束从轩、张琼的出资并不是由自己支付,而是由正旺畜禽代为转账。招股书显示,正旺畜禽是由束从轩、张琼控制,存在对束从轩、张琼相关负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这种出资显然是不规范的,因为资金流水显示的是正旺畜禽出资。

2022年4月25日,也就是一个月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对束从轩、张琼的出资进行了复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认为:束从轩、张琼的出资真实、有效。令人疑问的是,国元证券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是如何复核19年前的出资的?正旺畜禽对束从轩、张琼的相关负债的文件是否真实?

2004年6月,正旺畜禽将其持有的对老乡鸡70万元的债权转为股权,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120万元。这意味着, 正旺畜禽的出资实际是由老乡鸡自己“支付”的。公司自己给自己出资,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债转股是被允许的,前提是经过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等。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正旺畜禽以债转股的形式出资应当经过评估,但却没有经过评估(招股书对经过评估的出资事项都进行了披露,没有显示正旺畜禽的债转股出资经过评估)。根据1999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根据立法精神,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

IPO法律人士认为,在2003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后,2003年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债转股,应当履行评估程序,以核查确认债权真实性。若评估程序无法说明债权真实性,建议股东以货币置换该部分债权出资。

在债转股没有经过法定评估程序的前提下,2022年4月2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国元证券认为:正旺畜禽的出资真实、有效。同样令人疑问的是,中介机构如何认定18年前的出资真实有效?正旺畜禽对老乡鸡的债权是否真实?

上述增资完成后,正旺畜禽成为老乡鸡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8.33%。

之所以对正旺畜禽代束从轩、张琼出资、对老乡鸡以债转股形式出资高度关注,是因为束从轩、张琼实际控制的正旺畜禽、老乡鸡之间的“资金链”形成了一个闭环(见下图)。且债转股出资未经评估,故上述股东是否虚假出资、老乡鸡是否自己给自己出资都存在疑问。

注:根据招股书披露信息整理

虚假出资已成既定事实

有关部门可按图索骥“抓人”

如果说以债转股出资是否属于虚假出资还存在疑问,那正旺畜禽以属于老乡鸡的无形资产出资则属于彻彻底底的虚假出资。

2005年6月4日,老乡鸡决定将注册资本由120万元增加至400万元,新增280万元注册资本中,合肥创新投以货币方式认缴200万元,正旺畜禽和张琼共同以“肥西老母鸡”品牌合计出资80万元,其中,正旺畜禽认缴46.67万元,张琼认缴33.33万元。

招股书显示,正旺畜禽和张琼用于增资的无形资产分别为老乡鸡(肥西老母鸡)正在申请的4198482号商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向正旺畜禽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烹饪协会向老乡鸡颁发的《中华名小吃认定证书》。前述商标及《中华名小吃认定证书》实际由老乡鸡申请、持有,正旺畜禽持有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亦无法转让至老乡鸡。

来源:招股书

令人惊讶的是,正旺畜禽对老乡鸡的出资,竟以老乡鸡的商标及《中华名小吃认定证书》拿来出资,这明显是虚假出资。至于正旺畜禽持有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无法转让至老乡鸡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该证书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状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的标准包括: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正旺畜禽持有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向正旺畜禽颁发的带有专属性质的证书,不属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亦不能分离或划分。

对于上述虚假出资,老乡鸡表述为“出资瑕疵”,这带有误导之嫌,因为虚假出资已经触犯公司法及刑法。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之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之规定,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正旺畜禽和张琼用于增资的80万元无形资产,要么不属于正旺畜禽和张琼,要么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虚假出资额达到80万元,超过30万元,达到立案标准。

直到2021年2月,束小龙(正旺畜禽于2007年4月将所持老乡鸡的全部股权转让予束小龙;张琼于2007年4月、2019年5月将所持老乡鸡的全部股权转让予束小龙)才以现金80万元补足正旺畜禽和张琼2005年6月的无形资产出资。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才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前一直是实缴制。也就是说,正旺畜禽和张琼2005年6月以80万元无形资产增资,应当实缴,即实际缴纳出资后,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6月14日,老乡鸡取得工商变更登记,这意味着正旺畜禽和张琼的80万元出资已经“实缴”。

那么,正旺畜禽和张琼在没有无形资产的情况下,怎么完成实缴增资呢?原来是有评估机构“帮忙”。招股书显示,2005年3月,安徽新世纪资产评估事务所就正旺畜禽和张琼用以出资之无形资产出具了新评报字[2005]第017号《合肥肥西老母鸡餐饮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

尽管2021年2月束小龙(公司实控人之一,大股东,束从轩、张琼之子)通过现金80万元“亡羊补牢”,但为时已晚,因为之前那8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已经经过评估、验资、实缴、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2005年6月,正旺畜禽和张琼已经违反《公司法》及《刑法》的规定,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按图索骥”处罚、抓人了。

正旺畜禽和张琼虚假出资事项,也说明老乡鸡法人人格不独立。因为老乡鸡彼时的控股股东正旺畜禽及大股东张琼拿老乡鸡的无形资产出资,显然混同了彼此相互独立的财产,母子公司之间人格混同。

内容来源: 公司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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