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中长期激励实操:科技企业股权奖励,设计与实施几个关键注意

国企中长期激励实操:科技企业股权奖励,设计与实施几个关键注意
2020年09月07日 11:50 杠杆游戏

文|刘斌(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知本咨询首席国企改革专家)

编辑|亿亿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简称4号文),是近些年来在国企改革领域的一份核心文件、重磅文件、创新文件,虽然已经颁布近四年时间,每每细品,总是能感觉到每一条、每一句中间的力量。

政策好,理解更要好,才能促进国企生产力的释放,才能激发企业活力。如果不能“用足”、“用好”,再好的政策也是枉然。

客观的说,从我们接触的部分国企来看,很多具备良好激励实施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对于4号文的理解仍停留在局部文字上面,对于这个综合性、系统性、多样性的中长期激励政策的掌握,还停留在1.0阶段。

最终的结果是,“不会用”、“不敢用”的现象比较多的存在,员工着急、领导着急、集团着急。

为了帮助大家顺利从1.0阶段升级到2.0版本,我们用些功夫,做些解释和分析。今天,先来说说“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两个创新

4号文当中,规定了好几个科技企业中长期激励的工具,股权奖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这是4号文当中对于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定义,纵览全文,对于股权奖励这个重要的股权激励方式,并没有进行更深一步名词解释。

什么是“股权奖励”呢?

简单理解,有两层意思。首先,股权奖励是奖励的一种,是因为被奖励对象做出了某项超乎平常的贡献或业绩,企业通过不同形式给予的激励。这里最重要的是“奖”字,是企业单向的价值输出。

第二层意思,用股权奖励的奖品十分特别,是股权。之前可以奖励现金、奖励荣誉、奖励职位,将企业的股权拿出来进行奖励分配,对于国企来说这是重大创新举措!

把以上两点连起来,就是4号文中“股权奖励”的要义。这个激励工具,相比其他中长期的激励方式,明显具有两个创新意义:

l国有科技企业的股权是可以做为奖励品的,这是对于科技企业核心技术人才的最大肯定。通常企业对于有功之人,可以奖励百万奖金,可以奖励千万住房,可以奖励高级轿车,这些奖励品是有用的,但却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对于企业来说,股权是最稀缺、最宝贵的企业价值代表物,而且股权的价值伴随企业成长将是长期的、持续的,现在4号文规定可以用国企股权开展股权奖励,显示出非常大的激励决心,期盼科技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公司创新,用心良苦。

l既然是股权奖励,就不是出资购买,而是国有股东的奖励行动。一些朋友在此经常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搞混淆,我想说“股权奖励”和“员工持股”的字面就是不同的,对价逻辑更是有重大差异。员工持股的原则是“同股同价,增量入股”,股权奖励的基本原则是根据被激励对象作出的价值贡献,国有股东给予股权价值的合理回报,体现在最终股权定价时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折扣。

股权奖励实施条件

股权奖励,从激励的用意、激励的力道、激励的效果来看,一定非常突出。正是因为如此,并不是每一家国有科技型企业都能满足开展股权奖励的条件。

什么样的企业能实施呢?具体条件如何理解?

条件一:满足国有科技公司激励基本规定

这是4号文对于能够实施国有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的底线要求,我们再重申一下:

1、属于三类科技企业。要么是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是高校或科研院所投资企业,要么是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2、经营期限已经届满三年,也就是36个月。

3、企业战略、财务、合规、管理等各个方面没有重大问题,可以判定能持续发展。

总体来说,4号文通过基本条件的规定,一方面是对于科技公司的“科技含量”进行了门槛值要求,那就是“三类科技企业”,以避免名字是科技但实际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同时,可持续经营,符合中长期激励的长期目标要求,也是非常必要的。

条件二:保证科技公司有历史盈余

4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这个条件如何理解呢?

有一个基本点,奖励是针对做出贡献而进行的激励,股权奖励更不同寻常,需要被奖励的对象实实在在对于企业做出了贡献。这种贡献体现在企业经营结果上,就是需要利润的积累。

按照4号文的条款,需要实行激励的企业计算一下本公司最近三年来税后利润形成净资产积累的总和,并且和这三年年初的企业净资产数值进行比对,看看是不是增加了20%以上。如果是,您的企业符合本条规定,如果没达到,那是没办法实施股权奖励的。

当然,一个企业的税后利润转化为净资产的积累,是需要扣除本年公司拟分配的利润或者股利的,我们要计算的是,通过全体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努力,有多少利润累积下来,可以形成激励股权价值的来源。

“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果企业增加的净资产是只是实现了企业减亏,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依然是负值,那就没有实现股东价值的真正增加,也就没法利用这个增加值开展股权激励了。

股权奖励落地四要点

如果一家企业全部符合股权奖励的条件,准备应用这项激励工具,在实操过程中还有几个需要明确的事项。

1、  奖励上限

4号文规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这个规定是和适用条件中企业累积三年形成的净资产增加额必须超过20%相一致的。也就是说,形成了积累,国有股东确认是由于科技和管理团队的努力形成的,所以可以从中提取一大部分开展股权奖励。政策是非常倾斜、非常开放。

2、  奖售结合

4号文明确指出,“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从激励工具的理论效果来看,有效、长效的激励一般不是送给激励对象,而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我们常说“书非借不能读也”,“要跳起来摘桃子”,这些都是说明同样的道理。如果只奖不售,激励对象可能就不会那么珍视,同时企业和团队长期利益捆绑的目标也没法更好的实现。

奖售结合,这是不是一个很好的激励策略,力道把握程度很重要。具体来说,政策说明“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这个规定给奖售结合的操作制定了具体控制比例,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买一股,奖一股”,同时每个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这样一种比例规定,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价格折扣机制基本一致,保持了政策整体的统一性。

3、奖励范围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这个奖励范围的规定,要比其他股权激励政策更为严格。

可以注意到,4号文整体规定,可以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为企业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但如果实施股权奖励,被激励者应该满足两条:

l重要技术人员

l连续在本企业服务三年以上

这条政策的规定,充分说明了股权奖励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挥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并且奖励他们过去三年以上时间为公司做出的积极贡献。相反,如果是新人、新岗位、综合管理类人员,是不满足股权奖励条件的。

4、不能预留

由于科技公司都是快速成长和发展当中,需要技术人才、专家不断补充、调整,很多公司都希望可以将公司的激励股份持续释放,不要一次用完,这是非常合理的思考。但是,4号文规定,“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说明这种激励方式下,是不能给企业预留股权,用于以后的激励对象的。

我们理解,这样的规定是国有股东综合平衡后的结果,因为一次实施逻辑简单、激励对象明确、激励效果可控可度量,如果将股权奖励金额提取出来,本次不实施,延后到未来可能的时间再授予,在企业价值确认、股权激励对象选择和实施审批操作流程上都大大增加了难度。因而就目前来看,不能预留的规定是恰当的。

如果企业确实有必要给未来的发展预留股权激励的空间,可以根据政策规定,采用其他股权工具,综合施策。

今天我们重点讨论了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奖励的政策理解和操作问题,这是一项激励力度较大的中长期激励工具,期望大家都能设计好、掌握好、应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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