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伤行人不治去世!芜湖法院判了......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伤行人不治去世!芜湖法院判了......
2025年01月06日 08:40 大江晚报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不慎撞伤行人,后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此时,电动三轮车生产商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吗?记者近日从繁昌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电动三轮车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桂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沿繁昌区繁阳镇某路行驶至繁阳镇某村委会附近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凤某发生碰撞,造成凤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桂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繁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司法鉴定,认定为机动车类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桂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凤某无事故责任。凤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但仍于2024年2月不治去世。

后凤某丈夫及其子女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桂某承担各项损失,并认为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作为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才能驾驶。而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相对较小,技术难度低,依法不需要办理驾驶证。购买的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未履行警示说明义务,并将其作为非机动车面向社会销售,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与本案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综合考量各侵权人侵权行为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酌定驾驶人桂某与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分别承担承担80%和20%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徐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因其便捷性、实用性的特点而赢得众多消费者的青睐。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在选购时,消费者要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并按照规定进行上牌登记。驾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电动三轮车还需要驾驶人考取相应的驾驶证,购买交强险方能上道路行驶。

生产商应当提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生产合法合规的产品,同时对车辆类型、使用性能和行驶条件等进行明确的警示说明,否则因产品缺陷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顾   娅 

编辑:朱辰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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