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章某在孙某经营的棋牌室参与赌博时,因资金不足多次向孙某借款合计4000元,并承诺事后归还。然而,孙某多次催讨,章某却不予偿还。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归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
02 裁判结果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孙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多次向参与赌博的章某出借资金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章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而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该借贷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系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孙某的出借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1. 赌博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资金的,该借贷关系无效,法院不会支持其追讨借款的请求。
2. 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孙某在棋牌室经营期间,明知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予以出借,其行为助长了违法活动,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因此借贷关系无效。
3. 法律不保护“助赌”行为
如果法院支持此类诉讼,相当于变相纵容赌博行为,甚至可能助长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等社会问题。因此,法律对类似情况持否定态度,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也是为了防止更多人因赌博陷入债务陷阱。
温馨提示
赌博害人害己,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为赌博提供资金、场所,均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公民应自觉远离赌博,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如遇到他人诱导赌博或非法借贷,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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