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布第二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郑州市公布第二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03日 12:46 中原网

中原网讯(记者 李爱琴)打击“缺斤短两”,守护公平交易。12月3日,记者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积极开展电子计价秤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查办了一批“缺斤短两”电子计价秤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主体。

第二批7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荥阳市豫龙镇李某某活鸡活鱼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12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豫龙镇李某某活鸡活鱼店所使用的“佰莉斯BLS-831C”电子计价秤有异常。执法人员将0.5千克的标准砝码放置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时,按单价1显示重量为0.525千克;按单价2显示重量为0.55千克;按单价3显示重量为0.575千克;按单价4显示重量为0.6千克;按单价5显示重量为0.625千克;按单价6显示重量为0.65千克。经查,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将所用电子计价秤交于修秤人员,为其设置了作弊程序,输入作弊密码“6781+置零”就进入作弊程序。根据执法人员检查时调取该店的销售记录,查明2024年7月10日至案发,该店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违法所得共计997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计量器具;2、没收违法所得9978元;3、罚款人民币1400元。

典型案例2: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京城农贸市场某活鱼海鲜店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8月23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线索通知,称荥阳市京城农贸市场某活鱼海鲜店涉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所使用的“旺盛达WSD--213”电子秤有异常。执法人员将0.5千克的标准砝码放置该店使用的电子秤上,按单价1显示重量为0.525千克;按单价2显示重量为0.55千克;按单价3显示重量为0.575千克;按单价4显示重量为0.6千克;按单价5显示重量为0.625千克;按单价6显示重量为0.65千克。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作弊秤是2024年7月23日在荥阳市京城农贸市场购买的,没有购进凭证,价格70元,现金支付。当事人称不认识售秤人,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无法追查。该电子秤开机后,选择按键M1、M2就进入作弊程序。另查明,自2024年7月23日至案发,该店使用作弊电子秤至案发违法所得共计5349.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计量器具;2、没收违法所得5349.2元;3、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典型案例3:郑东新区某废品收购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0月8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位于该辖区博学路与复兴北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某某废品收购站使用的收购废品电子秤有问题,要求依法查处。

接到举报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在该收购废品院内称重区查到“金品牌”台秤1台,铭牌不清晰,无法确定型号信息,现场还查获作弊遥控器一个。执法人员将标准砝码放置台秤上,通过遥控器控制,电子台秤显示的称重重量会随遥控器控制按钮使用进行变动,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现场录像取证,对电子台秤及遥控器等违法财物予以扣押。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作弊程序破坏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使秤显重量小于实际重量的违法行为,于10月17日正式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3、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典型案例4:管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海鲜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30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某海鲜水产店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对当事人销售鱼虾水产品使用的1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检查时发现,1千克的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计价秤,可通过秤上“M1、M2、M3、电压、动态、找钱”不同按键显示不同重量数值,且数值均大于1千克。当事人通过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实现称重结果明显比实际水产品量重的目的,存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同时通过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项目:计量的安全性不合格,此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的特性”。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ACS-30型电子台秤1台;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郑州市二七区某水产店销售的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案

2024年8月2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位于该辖区某农贸市场的水产店使用作弊电子秤销售活鱼。执法人员立即到店对其在用电子秤进行检查,现场用1千克的标准砝码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铭牌信息为“TCS-60电子计价秤”的电子秤进行查验,该秤显示重量读数为1.2千克。

经查,当事人承认使用该电子秤销售活鱼,对执法人员使用的砝码的准确度未提出质疑,认可现场检查结果。执法人员使用1千克的标准砝码对该电子秤进行查验,其最大允许误差为±1.0e,即±0.02千克。但该电子秤实际读数为1.2千克,误差为0.2千克,已超出最大允许误差,销售活鱼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决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郑州市金水区某水产品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9月10日,金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某水产品铺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2千克的标准砝码放于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上,按功能键“单价1”重量显示为:2.08千克,按功能键“单价2”重量显示为:2.18千克,按功能键“单价3”重量显示2.30千克。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且未经检验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电子计价秤,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7:郑州市中原区海某鲜肉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破坏准确度案

2024年8月30日,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辖区海某鲜肉店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检定,当即下发《电子秤强制检定告知书》,要求对在用电子计价秤申请检定。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将店内电子秤(型号/规格:ACS-30;编号:05837)送至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此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的特征。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中原区海某鲜肉店使用破坏电子计价秤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计量器具;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子计价秤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民生领域计量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对“鬼秤”等缺斤短两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同时引导广大商家要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杜绝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如遇到“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者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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