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公司被判208万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鸟苏啤酒构成侵权

天津某公司被判208万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鸟苏啤酒构成侵权
2024年04月20日 11:21 ZOL中关村在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此外,被告还需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据了解,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并在2006年取得了注册商标。该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该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年起,该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

然而,被告天津某公司却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并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的“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商品。经法院审理,被诉侵权的“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极为相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使用的“鸟苏NIAOSU”注册商标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然而,法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取得的合法性。

除此之外,被诉侵权的“鸟苏”啤酒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存在细节元素差异。虽然如此,在整体上两者高度近似,包括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均基本相同。因此,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行为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据央视新闻报道,“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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