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论谈丨消费者权益保护多了一道“防火墙”

民生论谈丨消费者权益保护多了一道“防火墙”
2024年03月27日 09:55 中国经济时报

  此次出台的《条例》,聚焦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等方面内容。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林春霞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又增添了一道“防火墙”。

  《条例》针对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以及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包括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消费侵权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在消费领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图片来源/新华社

  在刚刚过去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央视“3·15”晚会曝光名单中,有屡受处罚的食品企业、网络婚介公司、劣质灭火器的生产厂家等。一些不法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造假欺诈手段各式各样,其中包括利用欺诈营销套路夸大产品功效、设计服务陷阱诱人上当受骗、偷工减料生产劣质产品以次充好、瞒天过海骗过有关部门的检查,让劣质产品名正言顺流入市场,种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令人触目惊心。

  例如,制造水军的“主板机”可以操纵发帖数量、操控网络投票,甚至可以随意更改IP逃避监管。一些厂家偷工减料生产出来的防火玻璃不防火、非标灭火器不灭火,甚至可能酿成更大的火灾,而经销商明知劣质产品,还广为销售。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食品企业居然用未经严格处理的槽头肉制作销售火爆的梅菜扣肉预制菜。还有一些网络婚介公司,竟以美貌红娘为诱饵,采用虚拟相亲对象、演戏等手法步步设计陷阱,诱人相亲。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AI技术变换人脸和摸拟声音,以假乱真进行诈骗,让人防不胜防。这些曝光的案例也许仅是冰山一角,或许还有更多隐性的消费欺诈行为以及劣质产品充斥在市场,仍在侵害着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消费领域各种侵权行为,国家相关部门也给予了严厉惩治和处罚,特别是通过民生领域的“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净化消费市场。

  此次出台的《条例》,聚焦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等方面内容。

  其突出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聚焦难点,力求根治“老大难”问题。例如,针对预付式消费,《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二是直面新业态、新消费模式。《条例》专门针对网络消费,作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硬性要求。

三是力保“一老一小”合法权益。《条例》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规定网络游戏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总之,《条例》对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更细致,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治理更精准,对预付式消费跑路等顽疾治理更有保障。既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又强调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及其合法正当经营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恶意索赔将不再适用惩罚性赔偿,避免了职业打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经营者和诚信建设带来困扰,并以此来遏制职业索赔行为的泛滥。这些规定,不仅形成了对经营者的刚性约束,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依据,对其他相关群体也具有一定威慑力。

  相信随着《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将会进一步助推消费维权上一个新台阶,为消费者营造更加安心、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的同时,也有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引领相关行业朝着健康、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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