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拟纳入治安处罚!烈性犬都有哪些?

恶犬伤人拟纳入治安处罚!烈性犬都有哪些?
2024年06月30日 11:24 北京交通广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宠物犬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周,全国人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拟新增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的治安管理处罚。这一最新立法动向,是精准回应公众呼声,有望更好地规范和引导文明养犬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烈性犬伤人案时有发生

2023年10月发生在四川成都的罗威纳烈狗咬孩子事件,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一名2岁女童在小区楼下被一只罗威纳犬咬伤造成肾挫裂伤。当晚,经过数百人搜寻,肇事罗威纳犬被捕获,肇事犬主人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烈性犬管理的漏洞,也引发了公众对宠物犬安全管理的深刻反思,普遍认为烈性犬的管理亟需加强。

有市民认为,让养犬人知道应该怎么做,能够在现实中感受到监管,更好地去注意自己的行为。动物选择不了主人,所以这法规要给人定,要把人约束好。也有市民提出,有的犬主对狗咬人特别淡漠,咬了只说给赔钱,也不道歉,那以后这种狗还会出现这种问题,所以不是特别文明、甚至有点恶意那种犬主,应该有力度更大的处罚措施。

罗威纳犬咬伤女童事发监控/来自网络

当前,我国城镇饲养宠物犬数量逐年增多,很多人将宠物犬视为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但也出现越来越多因犬只引发的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在北京,违规饲养烈性犬以及大型犬伤人案也时有发生。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近三年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多起,其中14起案件因饲养人没有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犬只伤人,8起案件因没有拴狗绳遛狗,导致伤人等各类侵权事件;2起案件涉及饲养人没有办理养犬登记及证件。朝阳法院近四年共审理4起因涉及违规饲养的行政处罚案件。

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杨星星介绍,这4起案件公安机关均是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没收犬只的处罚决定。虽然涉诉案件的数量并不多,但是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影响或者说相应的法律后果,后果都是比较严重的,处罚结果都是没收其所饲养的犬只的处罚。

其中一起典型的违规饲养案例,2020年2月,朝阳区两条大型犬互相咬伤,狗主人也都有受伤,其中饲养人蔡某的养犬证是在房山办理,但在朝阳区饲养了一年多。经现场测量,蔡某饲养犬只的肩高51厘米,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大型犬打架/来自网络

杨星星表示,这起案件适用的处罚的罚则,是《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型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因此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烈性犬,以及成体身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系违法行为,将面临没收犬只以及可能被并处罚款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网络截屏

2022年通州区法院受理一起大型犬伤人案件,伤者要求赔偿30多万元。最终饲养人被判承担80%的责任。

通州法院法官助理张卓说,近10年通州法院所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要呈现赔偿的类型逐渐增多,当事人维权意识较强,以及饲养的动物缺乏有效的监管登记,以至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等趋势。其中对于涉及卫星犬的案件,在事发时也多具有涉案的犬只爆发力较强,且难以控制。事发时犬只没有防护措施,受害人伤势较重的特点。

违规售卖、饲养烈性犬现象普遍

养犬纠纷的背后,一方面是宠物市场的监管不利,另一方面还存在部分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的不足。

在昌平区沙河大集宠物市集,大多是出生三个月左右的小狗。两三个售卖大型犬摊位上,有阿拉斯加、德国牧羊犬等北京禁售犬种。一个摊主表示,家里还有一窝刚出生不久的烈性犬种罗威纳,也可以售卖。

摊主还表示,犬只可以寄养,如果住在城区、重点管理区办不了狗证,可以在郊区办狗证之后,带回去。

沙河大集宠物摊位/记者拍摄

多数宠物商店也都表示,大型犬虽然店里没有,但可以帮忙找。不过当问到养犬相关规定,商家至少都会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大型犬首先北京市内是限养的,查狗的时候根本没法遛,因为重点管理区大型犬是不能上狗证的,没有狗证的话,一旦被举报,一查一个准。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是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提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而一些群众为了养大型犬,会想办法在郊区登记注册办理狗证。例如在五环外租一个院子,就专门为了养大型犬。

南五环内的南苑森林湿地公园成为网红遛狗地/来自网络

一些市民群众表示,随着公安部门的严查严管,近几年身边的大型犬数量的确越来越少,但偶尔还是会看到。而且遛狗的时候不牵狗绳的情况也比较常见。例如有的市民看到小公园早上起来遛狗的,哈士奇、金毛比较多。也有到郊区玩的时候会遇到体格明显超标的犬只。

市民薛女士认为,确实还是要犬主提高意识,对动物怎么规范,减少对别人的影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会看到有人不牵绳,有人坐电梯也不太管,那其实这些主人稍微地多做一小步,可能就能让整个环境变得好很多。”薛女士说。

东四环内违规饲养大型犬市民不牵绳遛狗/记者拍摄

近年来,各地对烈性犬的管理规定普遍采取较为严格的措施,包括重庆、深圳、成都、贵阳等多数城市,都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但一方面,地方立法不具备国家法律的普遍适用效力。另一方面,各地对烈性犬、大型犬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尽相同,容易引起群众对执法标准的误解和争议,给执法管理带来难点。

成都对烈性犬大型犬规定/来自网络

北京对禁养犬规定/来自网络

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杨星星表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是民法典虽然是规定了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样一个法律规定,但是关于饲养犬只包括烈性犬的管理,具体的规定则是将相应的制定权都放到了各地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该部分内容,有利于统一处罚的执法标准。

恶犬伤人拟纳入治安法

填补行政处罚空白

对于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目前的适用法律主要是《民法典》第142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所解决的,主要是犬只等动物致人伤害后的侵权责任分配问题,并没有触及饲养人、管理人等人员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而这却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刑法》中有故意伤害罪,规定可以在个别情况下,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终究是涉及最重的处罚。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高贵表示,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了饲养宠物相关规定,但对于违规饲养烈性犬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处罚。这次草案明确了烈性犬治安管理规定,是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对于饲养动物来说起到一个规范引导的作用。

《民法典》第1247条对饲养烈性犬的侵权责任规定/网络截屏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相关规定/网络截屏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也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可以填补行政处罚的立法空白,形成更为缜密合理的法律制约体系。

原来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一般情况下,比如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就是一个民事责任。出现了问题的时候,又直接用刑事追究的方式来解决,那么中间缺失一环,对于预防烈性犬伤人是不利的。“现在如果说我们对养烈性犬或者无证养犬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再发生烈性犬伤人的情况。”刘凝表示。

烈性犬/来自网络

大型犬/来自网络

此外,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不仅将制约的范围从犬只扩大到危险动物,更能以上位立法的形式,提高法律规范的等级,震慑作用更加明显。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蓓蓓认为,此次修订草案稿把立法层级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由公安机关对恶性犬伤人性质不恶劣,伤情不严重的情况作出更为适度的处罚,以期能够有效避免公共场合不特定人群因恶性犬只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大型犬/来自网络

同时,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完善,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杨星星指出,还需要相关配套才能更好地执行。

公安机关成为此类违法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但是监管还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等对烈性犬范围以及品种的一个认定。

因此,杨星星建议,还要强化配套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特别是关于烈性犬品种范围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执法过程当中还需要相应的部门捋清楚相应的执法权限,相互配合提升执法效率。

杨星星表示,法律的最后目的也不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法律法规能够让每个人都树立正确的饲养犬只的法律意识,避免产生宠物伤害,以及犬只被没收被罚款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及记者、编辑等信息)

内容来源:记者 任雪娇 编辑 朱艳婷 主编  程 艳

编辑:盖盖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