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男孩遭碾压的事故,交警管不了?

骑行男孩遭碾压的事故,交警管不了?
2024年08月14日 22:53 庄志明律师

文|庄志明律师

811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跟队骑行时,小孩摔倒遭小车碾压身亡的新闻今天仍然霸屏,各种信息不断。

关于涉事公路, 相关工程招标公司告诉记者,该工程已建完但是还没有验收,车辆是否通行“说不好,就是断断续续。”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也称工程未移交,因而不了解事发路段情况。

据涉案司机的亲友说,事发后,交警迟迟未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称事发道路未开通,属于刑警管。而刑警大队让他们最好与遇难小孩家属方先协商。但他们并不清楚双方应负责任;对方家属情绪激动,暂未与其取得联系。目前涉事小车司机还在县看守所。

该涉事小车的监拍视频显示,811日早晨6时多,其以50码上下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前方不远也有小车在行驶,道路两旁都有一条虚线。在匀速行驶中,对面车道有一群骑行人员驶来,其中有一人不慎摔倒,该小车未能闪躲开,碾过该摔倒的人。

司机50码上下的速度,在自己的车道行驶,撞上了跌倒的小孩……从这些信息,很多网民认为司机是最无辜的,昨天我曾写了篇文章《小孩骑行被碾压身亡,这事或许没那么简单……》探讨分析这个新闻事件,网友可以打开看一看。

这个事故中的未正式投入运行的道路的情况,使得这场事故的处理去向更加扑朔迷离。正如涉案司机亲友所说的,交警迟迟未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称“事发道路未开通,属于刑警管。”貌似有相互推诿的嫌疑。

“事发道路未开通”,交警部门就没有权限处理了?事故认定就不好做了?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20185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根据该规定,只要是车辆通行的地方,只要有人报案,哪怕不是道路,比如荒地、广场等发生事故的,交警都应该处理,其时“参照本规定处理

以交通碰撞事故为伪装,实质是为故意犯罪的,可不作交通事故认定,而直接作为刑事犯罪“移送有关部门”。而本案的碾压事故显然不属于故意犯罪,直接移送刑警处理条件不具备。

如此,小孩遭碾压事件中的涉案道路即使不是正式投入运行的道路,交警也应该进行事故认定。何况该涉案道路就网上视频来看,道路划线是明确的,边上还画有虚线,似乎是留有专门的自行车、电动车道,道路标识是很清晰的。交警参照处理完全可行。

当然了,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调解方式被广泛运用,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棘手的事故中,比如本案,似是而非、众说纷纭,调解是最有效的处理办法,《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可见在事故认定之前(同时)就可进行调解了。

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还可进行调解,《事故处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据此笔者推测,如果说目前交警未进行事故认定,一个可能是交警以非正式道路为由不愿认定,还有一个可能是拖一拖,缓一缓,让数方当事人水里摸葫芦,在事故认定前达成调解,以调解化解这一复杂问题。笔者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更大,这是一个调解的艺术,高超的艺术,一般人是不了解的。

但就这一事故本身,交警部门以道路未正式开通拒绝事故认定,法律依据是不足的,事故认定,舍我其谁?交警是当仁不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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