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 | 判例摇摆,逃废债风险,一大波诉讼或将赶来 ?

九卦 | 判例摇摆,逃废债风险,一大波诉讼或将赶来 ?
2020年10月19日 07:46 九卦金融圈

作者:九卦姐(九卦金融圈专栏作家)

编辑:杨文华

来源:九卦金融圈

从今年8月20日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后,各持牌金融机构俨然坐上了“过山车”,先是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让业界哗然。

此案是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被不少专家看作是风向标,然而,就在今年9月底,河南省一法院对消费金融机构的纠纷判决回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表明15.4%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业界为此又长舒了一口气,但近日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针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两家机构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中,均提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LPR四倍为限。

标准不一的判决消解着司法的严肃性,也让不少从业者开始雾里看花。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机构的司法判决应该会存在一个过渡期,不过,在法律规定中引入LPR这类变量指标,可能导致法律界线的模糊或不确定(极端情况下可能每个月出现变化),特别是个别判案中出现追溯既往的案例,则可能导致社会金融行为预期管理紊乱。

随时变动的LPR不利参与借贷各方进行预期管理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因此,LPR这一变量具有高频动态调整的属性,引入LPR此类变量指标作为金融业务司法裁决的参照依据值得商榷。

根据经济社会运行的规律,经济政策应适应形势,快速调节变化,适宜挂钩变量类指标。而法律政策是管控社会行为的刚性界线,相关规定应当为社会大多数便于理解和为人所熟知,并且应当保持长期稳定,适宜挂钩常量类指标,不宜锚定变量。

预期是经济主体开展经济行为开展经济活动的核心问题,我们今天开展的经济活动受未来LPR约束的,会造成预期管理紊乱。

如果使用像温州法院这种溯及既往的方式,用2020年8月的LPR去审理,将会导致金融的极大紊乱。在法律规定中引入LPR这类变量指标,可能导致法律界线的模糊或不确定(极端情况下可能每个月出现变化),特别是个别判案中出现追溯既往的案例,则可能导致社会金融行为预期管理紊乱。金融行为预期管理失效将导致大量社会资源、行政资源、金融资源浪费和损失。

判例摇摆后的逃废债风险一大波诉讼或将赶来

值得注意的是,对司法态度密切关注的不仅仅是金融机构,一部分逃废债群体,也根据发言的判例调整了话术和策略。

为给逃废债穿上合法的外衣,遇到银行催收,就说“我不是不还,我只是对利率有争议,暂时不还”,金融机构解释利率合规性,就说“你说了不算,法院判了我一分钱不少还给你”,如果银行上征信,就向监管机构投诉“我与银行存在利率争议,不能给我上征信”。

大量逃废债群体跃跃欲试,这是零售领域面临雪崩化的一个前兆。

粗略估算,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中利率定价超过当前LPR标准4倍的存量信贷资产在数万亿元。若对金融机构适用该司法新规,不仅会导致这数万亿的存量在贷信贷资产面临风险,还可能导致数十万亿量级的已结清信贷资产面临重新计算利息、退还超出部分利息的问题。

金融机构将面临投诉潮、起诉潮、逃废债潮的巨大冲击,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也将面临处理天量投诉、诉讼的不能承受之重,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也会冲击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在新规出台之后,有机构已监测到信用卡等资产入催比例、投诉比例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新规或导致价格双轨制催生借贷资金市场黑市交易

对于具有正常金融需求的用户来说,新规也给这些创业者、消费者带来了不确定性。

从实践来看,在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通过价格管制解决供给短缺问题的成功先例。相反,实施价格管制只会导致原本合规合法的市场行为转为地下黑市交易,由于交易成本提高,黑市交易价格往往更高,比如计划经济时代的粮油黑市。

面对新规,当前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操作手法是,默许获客渠道或合作伙伴在利息之外单独收费,或者通过将金融服务与指定商品绑定销售的方式进行应对。

若新规适用金融机构,势必导致正规金融供给退出市场,大量客户丧失金融服务,短时间内释放天量资金需求,很可能催生庞大的资金黑市交易。同时,大量资金交易转入地下,借贷双方形成攻守同盟规避监管,将导致监管的缺位,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金融风险。

三点建议:

分类指导

区分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业务

由于该司法解释的对于追溯原则、适用主体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进退两难,纷纷停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案件诉讼工作陷入停滞,需尽快就司法解释的相关适用问题作出明确。

基于该司法解释主要的主要立法意图,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不适用或不参考适用该司法解释,同时区别对待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业务、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和普惠金融业务,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补充规定等形式实行分类指导。

新老划断

存量业务 “法不追溯既往”

考虑到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存量业务规模巨大、关系千家万户。若不区分存量业务、新增业务,统一按照不超过4倍LPR进行定价司法保护,可能引发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诉潮、诉讼潮、逃废债潮,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支出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为避免引起无序和混乱,建议根据法经济学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金融机构业务实行新老划断,对存量业务继续按照“两线三区”规定进行保护,对于新增信贷业务,可通过窗口指导方式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定价水平,力争每年降低1-2个百分点,用3-5年时间将整体利率水平降低到18%左右。

双向均衡

打击套路式“逃废贷”

法律调节应当双向均衡,民间利率司法新规在保护债务人利益、规制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同步加强对债权人的司法救济,加强对债务人的失信惩戒。当务之急,公安机关在打击“套路贷”之后要把打击作为扫黑除恶的重点,建议法院把简易程序和集中批量审理适用于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业务诉讼。

信用风险成本,一直是借贷活动最重要的部分。降低借贷利率最根本的一条举措,是降低借贷行为本身的信用风险。由于当前社会和司法实践,都过于强调对债务人的保护,而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导致债务人的违约成本较低,债权人的资金安全往往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利率的风险定价自然偏高。而降低借贷行为本身的风险需要建立强大的失信惩戒机制。

司法机关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加强债务人保护的同时,注重债权人的司法救济。公安机关应当在打击套路贷之后,把打击套路逃废贷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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