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 受贿超千万!这家上市银行董秘被判12年

九卦| 受贿超千万!这家上市银行董秘被判12年
2022年10月07日 14:59 九卦金融圈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 武文 张云迪

美编 | 杨文华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锦州银行原董事会秘书孙某(男)的刑事二审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孙某任锦州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及董秘期间,通过协助股东股权转让、代持股权处理事宜、为中介机构承销提供便利,合计收取他人钱款1200万元、150万港元,还将16万元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

一审判决显示,孙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违法所得及相关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多扣押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贪污的16万元还给锦州银行。

今年5月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39岁当上董事会秘书

工作17年,受贿上千万元

综合裁定书以及锦州银行的公告来看,孙某在1977年7月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2003年4月从东北财经大学毕业,获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2003年4月,孙某进入锦州银行的研究发展部工作,历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行长办公室副主任和行长办公室主任等。到2016年12月,时年39岁的孙某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

2020年1月,锦州银行发公告称,由于该行工作安排的变动,孙某辞任联席公司秘书一职,“孙先生已确认并无与董事会存在分歧,且亦无与其辞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在10个月后,孙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经辽宁省纪委监委批准,他被锦州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于今年5月做出刑事判决。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孙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2016年及其以后,也就是他同时担任行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以后。

据一审法院判定,孙某主要有三大项犯罪事实:①受贿515万元;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00万元、150万港元;③贪污16万元。

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需要说明的是,锦州银行的股权几经变动,孙某在十余年的工作过程中兼具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裁定书显示,在1997年成立时,锦州银行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到2018年8月,锦州银行国有股份全部转出;2019年9月,锦州银行再次成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

收好处费“帮”股东转让股权

从中协调股权代持纠纷也收50万元

据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下半年,锦州银行的股东——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通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欲转让其持有的锦州银行股权,具体由翁某负责。

当时,翁某找到时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的王某(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王某表示同意并促成3300万股权的快速转让,孙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在事成后,翁某以顾问费的名义,给付165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50万元。

同样的事情在2017年上半年再次发生,运通公司想将剩余的2000万锦州银行股权转让,于是翁某再次找到两人。在事成后,翁某给付300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100万元。

不仅仅是运通公司,锦州银行的其他股东也找到了孙某这一“门路”。

2017年下半年,锦州银行的股东沈阳大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众集团”)与沈阳市华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公司”)产生股权代持纠纷。

当时,锦州银行委派时任董事会秘书的孙某全权处理此事,经过对双方进行协调,华晨公司顺利将400万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为表示感谢,华晨公司的乔某分两次给予孙某好处费50万元。

另外,同样是在2017年下半年,孙某曾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6万元。

2017年9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需要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的名义与北京隆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简称“隆某沈阳分所”)签订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约定服务费用17.5万元。

锦州银行将该笔服务费转至隆某沈阳分所账户,该律所出具了正式发票。但在业务未开展时,孙某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隆某沈阳分所将服务费退回。扣除税费后,16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孙某,这笔款项被孙某据为己有。

120万元藏在岳父家阁楼

收受超千万贿赂为中介机构谋取利益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从2018年到2019年,在锦州银行增发新股、对外投资过程中,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他人钱款共1000万元、150万港元。

在2018年12月,锦州银行在香港配售增发10亿股新H股。

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将Parchmen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下音译称为“帕加马公司”)作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帕加马公司赚取锦州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2700万港元。

为了躲避监管,帕加马公司的负责人陆某往她名下的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共存入700万元。2019年5月,陆某将三张银行卡交给孙某,以此方式给予孙某好处费700万元。

在此期间,陆某以银行转账方式给孙某150万港元,但因惧怕被组织调查,孙某在2020年10月将150万港元通过银行转账退回陆某的银行账户。

截图自锦州银行此前公告

除了增发新股,孙某在锦州银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11月,锦州银行购买中原银行在香港发行的3亿美元境外优先股。孙某推荐帕加马公司作为中原银行优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帕加马公司赚取佣金170万美元。

2019年下半年,陆某以现金方式送给孙某好处费300万元,涉案钱款除了存放在孙某岳父、岳母、岳母的妹妹、妻子等人名下外,还有120万元存放在其岳父、岳母家的阁楼。

据一审法院判决,孙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万元及相关孳息、上缴国库,另有16万元违法所得返还锦州银行。

在孙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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