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注意!“安全统筹单”并不“保险”!合肥一法院判定......

买车险注意!“安全统筹单”并不“保险”!合肥一法院判定......
2022年08月05日 16:09 安徽商报

一些汽车服务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交通安全统筹单服务,使部分车主误认为安全统筹单就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殊不知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8月1日,肥东县法院就作出了一起类似纠纷判决,认定安全统筹单并非保单,伤者损失由肇事司机自己赔偿。

2021年7月,张某驾驶中型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与横过道路的陈某所骑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上人员胡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肥东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同等责任,陈某负同等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左侧肩关节功能丧失达35%,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胡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

肥东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胡某要求张某、张某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公司只承保了交强险,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某。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胡某11万元;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损失,因张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并非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法,也不应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处理,且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开展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在法律上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活动。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由张某按照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张某与胡某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称,因为该案安全统筹单纠纷是属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的合同纠纷,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范围,所以法院判张某自己赔偿损失。对于安全统筹单上的约定,张某可以另行主张。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法院判决过类似案件,有法院认定“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为无效合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承担。

“车辆统筹”,往往被视为车辆界的“相互宝”,有一定的营运货车行业互助性质的措施。目前,市场上有一些汽车服务公司在自营“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甚至不少统筹单在样式上与正规保险合同极为相似。这些统筹合同往往比同等保障范围的保险合同价格更低,但自身由于缺乏资金监管,自身风险较高,往往无法按照统筹合同约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合同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因此,车主要正确区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与保险,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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