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发布,60家险企面临洗牌,信息服务费藏猫腻难了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发布,60家险企面临洗牌,信息服务费藏猫腻难了
2021年10月22日 23:16 弥月樱

 |俞燕

编 |吴戈

出品 |喻观财经

这年头,打开各种互联网平台,扑面而来的,不是小贷就是保险。

瞧这话术:首月0元,“超低价”享受百万医疗保额!自动续保,无需手动交费!抽奖送保险!

总有一句,击中你的心,以及钱包。

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成为投诉的重灾区。

监管部门已三番五次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认识到“免费”是诱导,极有可能暗藏陷阱和风险。

除了风险提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10月2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发布。

这其实是2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一个配套文件。1月6日,CBIRC发布了《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又有几处变化。比如,进一步提升了十年期长险的门槛,达标的公司估计也就20家左右。总体上,约有七八家会拿不到“入场券”。

此外,经常以“技术服务费”的面目出现的佣金,现在不让直接列支了,以后再想变相突破费用率上限,怕是难了。

CBIRC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里表示,《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

互联网人身险保险市场,看来又要有新的洗牌了。

分类设置门槛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52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而《通知》即是对应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合格)及以上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十年期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了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则规定了六道门槛: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以上

4.上年度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良好)及以上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看出,对于十年期以上的这两类产品,保险公司的经营门槛进一步提高了。不过,与1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门槛亦有所降低。比如:

将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的要求从50亿元降为30亿元

将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改为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不仅仅是对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十年期普通型人寿保险(除了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也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2.具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3.上年度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了硬门槛,《通知》还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所需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等软实力。

整体而言,对于十年期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了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健康险,门槛要更加严格。

在新规之下,一些科技实力不足、经营实力较弱的中小公司,恐怕就难以拿到互联网人身险尤其是十年期两大险种的“门票”了。

有保险业人士估计,可能也就有约20保险公司符合销售十年期长险的资质要求。

不达标的中小公司,要么整改、扩张实力(这个一时半会恐怕也难以实现吧),要么就加速布局线下分支机构。不管怎样,都得烧钱。

近年来,一批中小公司借由互联网保险进行弯道超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20年共有61人身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110.8亿元,同比增长13.6%。

(图源: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在规模保费前十席之中,有六家属于中小公司。中邮人寿、国华人寿和建信人寿分列前三,前两者的市场份额占比就高达三分之一,而国华人寿则是2019年的NO1。

可以预见,新规实施后,互联网人身险市场重新洗牌,将是必然结果。

如果根据新规,建信人寿恐怕拿不到资质了。此外,百年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华夏人寿、上海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和珠江人寿,也将被挡在门外。

专属管理

新规强调了互联网人身险的专属性,一是名称要包含“互联网”字样,二是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渠道,三是产品设计要能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

互联网人身保险的产品范围则包括:

意外险

健康险(除护理险)

定期寿险

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

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

符合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图源: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有业内人士指出,光是名称中要包含“互联网”字样这一条,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基本就得全部下架了。

改名称,算是最容易做的改动了。对于产品设计部门和精算师们来说,更复杂的改造在于按新规要求制定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以及建立产品回溯机制。要定期按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

对于业内常玩的“长险短做”手法,新规予以封堵,要求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终结信息服务费的猫腻

其实和其他第三方合作的业务一样,很多互联网保险业务大部分是赔本赚吆喝,用高手续费换取保费而已。获客?恐怕只是一厢情愿。

据业内人士透露,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导客引流费或者叫信息服务费,约是6-7%。如果是所谓的场景保险,手续费可以高达九成以上。

其实从BATJ们的角度来看,虽然毫不费力地坐而收费,但也有自己的苦恼:折腾几年仍没找到真正通过保险变现流量的业务模式。收费站式的玩法,能叫互联网保险模式吗?

对于业内惯用的以信息服务费之名支付佣金的做法,新规亦予以规范,要求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同时,新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里的“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一句,只保留了“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的预定费用率,则仍为“不得高于35%”。

监管对症下药

随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经营主体和第三方平台鱼龙混杂,沦为了销售误导和投诉的重灾区。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之缰也愈收愈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并开展了数次专项整治大检查。比如,今年8月开始的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四大乱象频发领域进行重点整治。

在新规里,亦体现了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重点解决互联网渠道不当创新、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

在产品开发方面,新规则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

对于产品投诉的问题,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CIBRC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改进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加大了信息披露力度,并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科学性。

新规下发日即为实施日,不过对于存量业务的整改,放宽到本年度最后一天,并有一年的过渡期

本年年底仅余两个半月了,人身险公司又要加班喽~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