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俞燕 编 |吴戈 出品 |喻观财经
这个周末,保险公司和评级公司应该都感到心情无比舒畅,喜大普奔。
此话怎讲?
11月19日,CBIRC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主要有五点:
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
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
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险资投资的债券的投资限制松动了。
保险机构一向是债市大户,2020年全行业的债券投资规模达7.9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89%,占比为36.6%,是占比最大的投资品种。
保险机构投资逻辑的一个特点是强担保,风险前置防控。因此,监管部门对于险资能投哪类债券、投资比例、评级级别、发行人资质、增信措施,都有相应的要求。在已发布的林林总总的险资政策中,涉及债券的即使不是最多,也是最多之一了。
明年“偿二代”二期工程有望正式推出,届时保险公司更有动力配置债券,以缓冲对资产风险的影响。
如今,《通知》降低险资可投债券的范围和评级要求,对于亟待提升投资收益、寻求债券的价值洼地的险企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同日,一行一会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样取消了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评级要求,放宽了发债门槛要求。
两大现行政策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当前适用的主要政策,一个是2012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下称“2012年58号文”),一个是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下称“2013年61号文”)。
早在2005年8月,原CIRC曾发布过《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过《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2009年发布过《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待“2012年58号文”出台后,以上六部文件全予废止,相关内容纳入“2012年58号文”。
关于债券投资中的信用评级,原CIRC在2007年1月发布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和评级方法。2009年3月发布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对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及要求。
至于外部信用评级,则是2013年的这部“61号文”。
根据“2013年61号文”的要求,经监管部门认可备案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业务进行评级。
根据监管部门公布的名单,共有八家信用评级机构上榜:
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4)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6)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8)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榜单上没有)
不同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分类不同,比如,中债资信评估公司用的是10级,其中最末一级是D级即主体已违约,而联合资信评级用的是九级,其C级相当于前者的D级。
本次《通知》里的内容,主要针对“2012年58号文”的“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里的第九条和第十条里的部分内容所作的调整。
金融债:取消白名单和信用评级要求
金融债就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保险公司次级债和资本补充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融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债。
根据“2012年58号文”的要求,险企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既有发行人资质的门槛,又有信用评级的要求。
金融企业(公司)债:
要求其发行人除了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至于评级,则需需要达到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要求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发行人的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
证券公司债券:
除了要求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发行人在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BBB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等条件。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亦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国内信用评级AA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国际信用评级BBB级(或相当于)等条件。
在2020年5月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已放宽了险资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人条件,取消了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等要求、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AAA级信用评级的要求。
此次《通知》取消了白名单以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要求,只要求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以说,此次对金融债的松绑力度空前之大。这不仅对于买方的保险公司是利好,对于发行方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说也是利好。毕竟,相对于其他买家,保险机构的安全系数非常高,是金融债市颇受欢迎的机构投资者。
当然,监管部门把门打开了,能不能买到金融债,就要看各家保险机构的实力了。
非金融企业债:根据两大能力,分类设置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主要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根据“2012年58号文”,险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对于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须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且对其担保物亦要求符合相应的条件。
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则须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即使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也应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通知》则改为: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具体分为: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2、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此外,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险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在“2012年58号文”中,主要以偿付能力充足率120%为限,低于该标准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持有上述债券的,则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须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与旧规相比,《通知》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更高,同时考察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在120%(含)以上档的,对其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同时有BBB级(或相当于)的信用评级要求。
从本年度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来看,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00%以上的人身险公司有27家,财险公司则有66家。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以上、200%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有46家,财险公司则有14家。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以下的,人身险公司里只有富德生命人寿、恒大人寿和珠江人寿三家,财险公司里只有富邦财险、渤海财险和安心财险三家。
不过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公司中,也并不都具备信用管理能力。因此,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两条硬杠,就已经筛去一些风控能力差、资本实力弱的公司了,同时又给予了达标公司更大的投资灵活度,达到扶优限劣。
集中度管理,明确大类比例
根据信用评级分类,BBB通常指安全性一般,违约风险一般,或存在一定违约损失风险的债券。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
此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此外,《通知》对于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要求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对应地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随着我国债市品种的不断丰富,一些债券是归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2020年7月3日,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对于永续债、可转债等债种,则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标准,来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则属于标债资产,不属于债权的,则按现行监管要求。
此次《通知》要求对险资投资的公司债券进行明确分类,亦有利于进行相应的监管和保持统计口径的科学性。
《通知》还不忘提醒保险机构:对于债券投资,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对于新规的发布,按监管部门的说法就是四个“有利于”:
1、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
2、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3、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
4、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一位金融资深人士表示,如果对投资的债券限制太多,保险机构在合作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合作关系始终不对等。降低债券的门槛和信用评级要求,有助于获得相对更合理的风险定价以及更多的品种选择,对保险机构提高投资收益有较好的益处。从评级机构角度来说,它们也不用老是为了让发行人评级达标而造假,对于发行人、投资者、评级机构是多赢局面。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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