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债市大户险资投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重大利好!债市大户险资投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2021年11月19日 23:26 弥月樱

 |俞燕

编 |吴戈

出品 |喻观财经

这个周末,保险公司和评级公司应该都感到心情无比舒畅,喜大普奔。

此话怎讲?

1119日,CBIRC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主要有五点:

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

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

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险资投资的债券的投资限制松动了。

保险机构一向是债市大户,2020年全行业的债券投资规模达7.9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89%,占比为36.6%,是占比最大的投资品种。

保险机构投资逻辑的一个特点是强担保,风险前置防控。因此,监管部门对于险资能投哪类债券、投资比例、评级级别、发行人资质、增信措施,都有相应的要求。在已发布的林林总总的险资政策中,涉及债券的即使不是最多,也是最多之一了。

明年偿二代二期工程有望正式推出,届时保险公司更有动力配置债券,以缓冲对资产风险的影响。

如今,《通知》降低险资可投债券的范围和评级要求,对于亟待提升投资收益、寻求债券的价值洼地的险企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同日,一行一会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样取消了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评级要求,放宽了发债门槛要求。

两大现行政策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当前适用的主要政策,一个是2012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下称“201258号文),一个是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下称“201361号文)。

早在20058月,原CIRC曾发布过《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过《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2009年发布过《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58号文出台后,以上六部文件全予废止,相关内容纳入“201258号文

关于债券投资中的信用评级,原CIRC20071月发布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和评级方法。20093月发布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对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及要求。

至于外部信用评级,则是2013年的这部“61号文

根据“201361号文的要求,经监管部门认可备案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业务进行评级。

根据监管部门公布的名单,共有家信用评级机构上榜:

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4)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6)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8)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榜单上没有)

不同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分类不同,比如,中债资信评估公司用的是10级,其中最末一级是D级即主体已违约,而联合资信评级用的是九级,其C级相当于前者的D级。

本次《通知》里的内容,主要针对“201258号文”的“第四章企业(公司)债券“里的第九条第十条里的部分内容所作的调整。

金融债:取消白名单和信用评级要求

金融债就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保险公司次级债和资本补充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融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债。

根据“201258号文的要求,险企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既有发行人资质的门槛,又有信用评级的要求。

金融企业(公司)债:

要求其发行人除了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至于评级,则需需要达到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要求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发行人的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

证券公司债券:

除了要求AA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发行人在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BBB(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等条件。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亦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国内信用评级AA(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国际信用评级BBB(或相当于)等条件。

20205月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已放宽了险资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人条件,取消了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等要求、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AAA级信用评级的要求。

此次《通知》取消了白名单以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要求,只要求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以说,此次对金融债的松绑力度空前之大。这不仅对于买方的保险公司是利好,对于发行方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说也是利好。毕竟,相对于其他买家,保险机构的安全系数非常高,是金融债市颇受欢迎的机构投资者。

当然,监管部门把门打开了,能不能买到金融债,就要看各家保险机构的实力了。

非金融企业债:根据两大能力,分类设置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主要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根据“201258号文,险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对于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须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且对其担保物亦要求符合相应的条件。

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则须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即使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也应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通知》则改为: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具体分为: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2、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此外,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险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的信用级别:

1.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在“201258号文中,主要以偿付能力充足率120%为限,低于该标准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持有上述债券的,则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偿付能力处于120%150%之间的,须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与旧规相比,《通知》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更高,同时考察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在120%(含)以上档的,对其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同时有BBB级(或相当于)的信用评级要求。

从本年度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来看,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00%以上的人身险公司有27家,财险公司则有66家。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以上、200%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有46家,财险公司则有14家。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以下的,人身险公司里只有富德生命人寿、恒大人寿和珠江人寿三家,财险公司里只有富邦财险、渤海财险和安心财险三家。

不过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公司中,也并不都具备信用管理能力。因此,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两条硬杠,就已经筛去一些风控能力差、资本实力弱的公司了,同时又给予了达标公司更大的投资灵活度,达到扶优限劣

集中度管理,明确大类比例

根据信用评级分类,BBB通常指安全性一般,违约风险一般,或存在一定违约损失风险的债券。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

此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此外,《通知》对于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要求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对应地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随着我国债市品种的不断丰富,一些债券是归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202073日,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对于永续债、可转债等债种,则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标准,来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则属于标债资产,不属于债权的,则按现行监管要求。

此次《通知》要求对险资投资的公司债券进行明确分类,亦有利于进行相应的监管和保持统计口径的科学性。

《通知》还不忘提醒保险机构:对于债券投资,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对于新规的发布,按监管部门的说法就是四个有利于

1、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

2、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3、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

4、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一位金融资深人士表示,如果对投资的债券限制太多,保险机构在合作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合作关系始终不对等。降低债券的门槛和信用评级要求,有助于获得相对更合理的风险定以及更多的品种选择,对保险机构提高投资收益有较好的益处。从评级机构角度来说,它们也不用老是为了让发行人评级达标而造假,对于发行人、投资者、评级机构是多赢局面。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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