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都知道,一旦产生了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驳回的,这就是所谓的仲裁前置。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离职的时候,公司已经出具《欠条》,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明确在欠条的数额里,这个时候,还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吗?
笔者最近就接到这样一个咨询。
不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院对此类案件,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案由: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以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支付欠款外,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用再经过仲裁前置了。
在笔者所在的北京地区,不乏此类案件。
在诉讼中,很多公司并没有出席庭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及案件事实,一般作出支持劳动者的判决。有的公司以需要仲裁前置为由申请上诉,也毫无例外维持了原审判决。
我想,上诉的公司,大概就为了拖延时间吧。
说一句题外话,我认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有一个很大的风险,就是获得了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到位。很多公司,在诉讼时,就已经做好了弃壳的准备。
啰嗦一句:如果公司愿意出此类欠条,记得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签个担保吧,相信我,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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