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5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川金监罚决字〔2024〕16号)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有虚假记载保险业务的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成都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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