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元江县兴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据公告内容,元江县兴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被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并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元江县兴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构成了虚开发票的违规行为。由此,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进行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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