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玉溪市传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被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罚款24,689.46元。
据公告内容,玉溪市传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所属期内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49,378.87元,属于偷税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1,257.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43.99元、印花税394.20元、企业所得税6,283.40元,合计49,378.87元税款处罚款金额共24,689.46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玉溪市传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造成了偷税违规行为。对此,税务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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