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构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
许常海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战略部署,知识产权保护逐渐从保护创新成果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深度嵌入新兴产业发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拓展。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引领性功能日益凸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并要求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能够有效推动民事、行政、刑事保护职能的深度融合,实现程序衔接、司法标准统一与效力协同,形成立体化、多层次的保护格局,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是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的基础,直接影响案件办理质效、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及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地域管辖原则以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为依据,指定管辖与提级管辖属特殊情形,尚未确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法定框架,一定程度上制约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的纵深发展。当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工作正在推进,需要将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应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破解刑事审判难题,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夯实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基础。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改革历程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历经自发探索、统筹推进、全面部署与持续深化的演进历程,与知识产权审理专门化等专业化机制建设深度耦合。通过实现管辖集中化,将刑事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专业化审判体系,由具备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施集中管辖,方能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统一审理,进一步实现审理专门化的制度目标。
自发探索阶段。1995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刑庭分别受理了上海吉列有限公司持有的飞鹰商标民事侵权、行政诉讼和刑事犯罪案件。尽管三起案件的审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引发了浦东法院的思考。三类案件基本事实相同,由不同审判庭对同一事实进行分别审理,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容易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据此,浦东法院于1996年探索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2002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探索从知识产权庭、刑庭或者行政庭抽调审判人员组成综合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初步形成集三种司法救济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三审分立”导致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不高和审判人员专业性不强的状况,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统一审理三类案件。该阶段的探索改革主要集中于基层人民法院,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本上仍实行“三审分立”的模式,且主要涉及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职能的整合,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
统筹推进阶段。为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诉后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上下级法院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需深化改革,进一步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2008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定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批准江苏省等5家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该阶段,试点法院开始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试点地区的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程序流转达成一致意见,且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均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决了刑事案件程序流转的衔接问题。截至2016年,全国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4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
全面部署阶段。经过20年的改革试点,浦东法院20年间审理的近万起知识产权案件,未发生刑事、民事或行政裁判效力相互冲突的情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质效大幅度提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成为改革关键,集中管辖制度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进。2019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2020年设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为首家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截至2021年10月,全国21个高级法院、164个中级法院和134个基层法院有序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刑事案件集中管辖。
持续深化阶段。2021年《纲要》再次提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提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为关键的审判机制改革,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已经成为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程序集约化审判体系的基础性制度。与此同时,在检察机关开展集中统一履职的背景下,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程序衔接更加顺畅。随着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深入推进,截至2026年4月,全国拥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589家,基本上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既方便协调配合,也让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布局更加合理。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已经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高效解决个案的司法需求,演进为支撑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司法保护的基础机制;也从一线办案的实践探索,上升为党中央多次部署推进的知识产权领域基础性改革举措,深刻体现了司法改革进程中,问题导向与顶层设计有机融合的制度演进逻辑。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必要性
从改革模式来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主要特征是:由享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统一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统一审理该类案件。这一模式为何会成为党中央多次部署推进的重要改革举措?深层逻辑在于,该模式契合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内在特点、知识产权权利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保护的实践需求。
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催生的内生需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二者联系最为紧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横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性、产业影响力与国际关联性,新类型、新领域案件持续涌现。正是基于这些特点,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长期实行以集中管辖为基础的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从1985年专利审判开展之初,专利民事案件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仅有个别基层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要求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的改革方向。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33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支撑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加强科技创新的制度保障,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与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治支撑,这也对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难点都在于专业性事实认定与相关法律适用,案件的主要特点并不会因诉讼程序的差异产生本质区别。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身的证明标准更高,对事实认定准确性要求更严,更应当遵循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坚持专业化审判方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管辖集中化不仅是专业化审判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更是回应知识产权案件内生需求的必然选择。
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内在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开宗明义,明确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基于其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民事审判实现,利益平衡是其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承载以下功能:一是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创新创造;二是促进科学、技术及文化成果的广泛传播,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张力;三是统筹公正合理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精准划定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支持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边界。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认定,不仅决定个案的审理结果,更会对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因此裁判者需要全面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规律与相关法律制度,在对社会各方面利益进行综合平衡后作出裁决。知识产权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的权利基础具有一致性,二者保护的都是权利人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及权益。权利构成、权利归属及权利范围的界定,都需要依据知识产权部门法的规定,而知识产权部门法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审查,也是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关键内容,同样需要运用民事审判思维与民事法律规则。基于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应当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集中管辖,这正是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对审判体制提出的内在要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然要求。我国已逐步构建起以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知识产权犯罪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严重形态,这正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内在关联性。然而,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的功能定位存在显著差异。民事保护旨在明确和确立知识产权司法规则,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刑事保护则旨在维护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为基础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严惩并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链条中处于最后保障地位,应当秉持谦抑性原则。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虽是最后的保障手段,却是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只有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集中管辖,嵌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当中,才能妥善处理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关系,精准厘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边界,实现威慑功能与谦抑原则的有机统一。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构建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升案件审判质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培育复合型审判人才、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等方面成效显著。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以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并未明确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法定框架,因此亟须从法律规定层面为这一改革提供制度支撑。
建议刑事诉讼法增设集中管辖条款。从改革实践来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主要形成两种模式。其一,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即由具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应当自行移送或者通过上级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即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该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该模式主要适用于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不具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集中管辖条款,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体系,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推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向纵深发展;二是有助于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实现有机衔接配合,凝聚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
集中管辖制度的具体构建。一是以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为主。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无需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以此保持与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的一致性。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管辖区域保持统一,既有利于权利人通过诉讼全方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程序高效衔接。二是以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为例外。涉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具有技术类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审理。目前,第一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类型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了管辖不匹配的问题。这两类案件本身专业技术性强,事实查明难度大,法律适用疑难复杂,对审判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为保障刑事案件审理质量,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享有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审理其所属辖区内的该两类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此提供了重要契机,应契合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案件特点及司法保护实践需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条款,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39期
4001102288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