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重塑城市出行生态,其凭借便捷、高效的特点,不仅有效破解“最后一公里”难题,也为城市绿色低碳转型贡献了力量,尤其填补3公里内短途出行市场空白的共享电单车,更起到了激活慢行经济、促进公共交通接驳效率提升的作用。但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仍面临地方治理模式“一城一策”、停放秩序难以根治等多重新挑战。如何在法治框架内平衡“放活”与“管好”的关系,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回应的问题。
法治是共享单车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共享单车作为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融合的典型形态,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与规范。首先,需恪守法律保留原则与职权法定原则,明确行政权力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监管必须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或附加义务。其次,需精准践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强调,要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准入的权利,从制度根源破除地方保护与所有制歧视。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禁止设置隐性壁垒。需要强调的是,“非禁即入”并非放任自流或降低合规标准,而是所有市场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平等竞争,且必须遵守质量安全、交通秩序等普适性法律要求。最后,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为依据,坚决遏制行政性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即使出于公共利益需对行业实施总量控制,也应采取对市场竞争影响最小的方式,并确保配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因行政不当干预扼杀市场活力。
在确立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共享单车治理需迈向现代化转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共治的多元格局。这要求突破传统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二元对立思维,探索系统化、精细化、智慧化的治理路径。首先,强化顶层设计,夯实法治根基。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在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出台层级更高的部门规章或指导意见,明确共享单车(尤其是共享电单车)的法律定位,厘清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权责清单,为地方立法提供明确依据。其次,创新监管工具与模式,实现从静态审批向动态治理的转变。一方面,推行科学动态的总量调控机制,引入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将企业运维效率、投诉处理率、车辆合规率等指标与配额调整挂钩,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以技术赋能监管创新,通过强制车辆安装智能终端与电子围栏系统,精准划定停放区域并实时监控状态,破解乱停乱放难题;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城市级智慧交通监管平台,整合运营企业的车辆动态、运维数据、用户投诉等信息,实现“一网统管”。这既可以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也可以打破企业“数据孤岛”,为跨品牌协同调度与应急响应创造条件。最后,压实各方责任,构建三位一体的共治体系。政府应回归规则制定者、秩序监督者与公共服务提供者角色,做好停放区规划、慢行交通设施建设等配套工作;企业必须承担规范经营的主体责任,不仅保障车辆安全,还需履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维人员配备、用户资金与信息安全保障、信用管理等义务,将合规内化为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监督企业不规范行为,借鉴上海等地的既有经验,将用户违规停放、破坏车辆等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惩戒和激励机制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本文为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5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25NC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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