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形成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核心关切,共34条。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
《办法》优化贷款条件,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强调偿债能力评估,要求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影响。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另一方面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除控制型并购外,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此外,《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且在新规发布后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无需在《办法》印发后重新备案。《办法》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但不再符合展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办法》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自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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