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通过后,201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2018年、2021年、2025年进行了三次修正。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构筑了有效的法治屏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与新挑战。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推动食品安全领域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以法治力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作为我国食品领域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具有核心的法律地位并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共10章191条,与修订前相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其在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制度依据与法治保障。但在智慧监管、保健食品备案制度、学校食品安全等方面,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强化智慧监管
为提升监管效能,《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人工智能”,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在第六十五条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在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赋予了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这些新增的智慧监管条款不仅充分展现了科技赋能的一面,而且使“明厨亮灶”真正成为现实。但作为新兴前沿科技,人工智能在具体应用于监管过程中也可能带来一些诸如隐私保护、数据合规与技术依赖等新问题。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八章监督管理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入的监控视频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视频中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与使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所收集的企业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企业数据的采集、存储与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同时,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八章中增加“人工复核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线上巡查、动态监测与取证核查时,对于智能识别预警的事项应当进行人工复核。以此避免并纠正人工智能的错误判断,防止对智能技术产生过度依赖。
完善保健食品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沿用了“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双轨设计,第八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注册的技术审评与现场核查要求。无论注册还是备案,《征求意见稿》中都只规定了准入条件,未规定撤销规则;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者备案资格的情形,也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条款。
这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关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而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上述规定难以适用。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规范,也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因此,备案撤销的事由与程序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增设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一)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二)备案后出现食品安全风险,经评估不宜继续备案的;(三)因科学认识的更新,已不宜继续备案的;(四)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明确撤销后企业应当在限期内整改、依法变更备案或者申请注销相应生产许可,避免出现冲突状态。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第五节“学校食品安全”为整体新增设专节,确立了校长(园长)负责制,要求规范供餐模式选择、管理人员配备履职、严格食材采购验收、加强承包经营管理、建立中小学和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长期以来,学校食品安全是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领域,牵动人心,《征求意见稿》增设专节不仅可以巩固拓展“校园餐”的整治成果,更是对民意的立法呼应。就本节新增内容,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还可以再完善。
其一,建议进一步细化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征求意见稿》仅在第九十八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对于集中用餐陪餐的主体、时间、内容等方面均无细化规定。建议至少增设三至五条法条,以便于具体明确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人员应当负有陪餐义务;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范围频次;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细则制定的负责机关;应当强调“在集中用餐陪餐时,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用餐的食品一致,不允许食用自备餐品”。
其二,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九章法律责任章中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目前,《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原则规定,强调中小学、幼儿园未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建立上述制度后如未予落实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应当在法律责任章增加责任条款规定,以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如可以在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作为我国食品领域最重要也最基础的制度,《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清晰路径。通过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其将成为推动实现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治保障。期待全社会积极关注、共同参与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体育裁判的异化风险与法律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4CTY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江南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
4001102288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