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跨境特许经营引发合同纠纷,法官该如何裁决?

知名品牌跨境特许经营引发合同纠纷,法官该如何裁决?
2021年04月13日 21:08 珠江频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常会与各种合同打交道

小到一次外卖,大到上亿的买卖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

必须经过严格规定的形式签订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而合同中遗漏任何一个细节

都有可能埋下纠纷的隐患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种特殊的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分别来自香港和内地的两家公司

因为这样一份合同

闹得不可开交

友好协商下的合同

履行却困难重重

小黄鸭商标品牌人——香港森科公司,一直致力于在内地寻找品牌合作方。几年前,深圳湃斯公司(化名)提出合作意向,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于2015年6月,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森科公司特许湃斯公司在大陆地区生产和销售小黄鸭品牌的相关商品。

据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王媛媛法官介绍,特许经营合同实际上是一份融合了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需要双方互相配合支持、共同服务的合同,它是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况,既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要遵循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合同形式。

按约定,湃斯公司需要在三年内,分三期向森科公司支付539万的特许经营费用。在完成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费用的支付之后,双方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森科公司发现,湃斯公司不仅在合作中存在申报延迟或遗漏等情况,而且在“小黄鸭”商品的运营中,偷偷地打一些“擦边球”。

森科公司代理律师周蓉告诉记者,湃斯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例如亲子装的比例在所有货物比例中应该是要到20%。可据调查,对方亲子装在所有的产品中比例已经到了30%。

而“审核期限”的问题,引爆了双方积聚已久的矛盾。

原来湃斯公司要生产新的使用“小黄鸭”商标的衣服,按约定必须把衣服的设计图样报给森科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投入生产销售。可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对审核的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导致双方加深了对彼此的“怨念”。

湃斯公司因为经营受限,向森科公司提出不满,于是双方在邮件中约定森科以后审核时间控制在8到10天。但没想到,邮件里非正式的约定,却成了双方关系走向破裂的开始。

不久后森科公司又向湃斯公司发送了邮件,否认了之前8到10天审核期的承诺,认为仍应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来继续履行,双方矛盾由此爆发了。

合同宣布解除

分期付款的尾款还要支付吗?

就在双方为了谁违约的问题争执不下时,湃斯公司应该向森科公司支付第三期经营费的日期逐渐近了。森科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催促湃斯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此时离最后一次付款期限只有一个月,但湃斯公司没有表现出付款的意愿。

森科公司代理律师周蓉告诉记者:“湃斯公司需要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支付第三期166.6万元的保证金。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所以我们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12月5日发出律师函给被告,决定解除了协议。”

本来双方就互为不满,森科公司提出解除合作,湃斯公司也一口答应。但事情并没有完结,事关森科公司在解除合同的函件中,要求湃斯公司在一个月内进行商品清货。然而,在之前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清货期为7个月。也就是说,此时的森科公司将7个月的清货期,缩短至短短1个月。

森科公司的主张,彻底惹怒了湃斯公司,并以森科公司先违约为理由,拒绝支付第三期经营费。这一下,双方的关系走到了尽头,随即森科公司将湃斯公司告上了法庭。

既然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解除,那么湃斯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期款项呢?

据法官介绍,这就要区分谁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着根本违约行为。法官认为,本案中由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瑕疵,才导致现在合同解除的结果。但问题的根本还是特许经营合同下,双方不平等的地位造成的。

“特许经营合同存在特殊性,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发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特许人占有很多优势,首先它有品牌优势,那么它有管理优势,甚至在地位上还有一些审核的优势,而被特许人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王媛媛法官告诉记者。

那么,对于双方有争议的第三期款项和清货期,法官会如何裁决?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如何才能实现“双赢”呢?

欲知详情,敬请收看今晚10点《法案追踪》系列报道《湾区睇法》之《小黄鸭特许经营“奇遇记”》。

撰稿|晓钰

编辑 | 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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