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张萌 北京报道
“提升监管有效性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也是完善中国现代金融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10月19日,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开幕式在北京金融街举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丁向群发表主题演讲,将提升监管有效性、防控金融风险置于演讲首要位置。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坚持风险导向,重点领域和各类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有序推进。同时,金融法、银监法、保险法等立法修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监管制度也在加快完善。丁向群指出,会同各方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对跨地区跨部门和新业态新产品金融活动的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着力实现全覆盖、无例外。
增强风险防控的前瞻性、精准性
丁向群指出,当前中国银行业保险业运行整体平稳,大型机构经营稳健,中小机构改革化险有序推进,风险总体可控。但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必须深刻把握金融运行规律,切实增强风险防控的前瞻性、精准性。
她提出,要聚焦重点领域,打好风险化解主动仗。完善处置机制,充实化险资源,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方式,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推动风险持续收敛。加强协同联动,消除监管空白。会同各方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对跨地区跨部门和新业态新产品金融活动的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着力实现全覆盖、无例外。
天府立言金融研究院院长曾刚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风险化解已经从前几年的被动应对、集中攻坚,转入主动防控、常态治理的新阶段。当前既要稳住大局、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也要借风险处置推动行业优胜劣汰、回归本源。
在他看来,当前风险总体可控,但存量风险与增量风险交织。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地方债务等重点领域风险仍在消化,外部环境复杂多变,新风险的隐蔽性和传导性上升,这决定了化解工作不能松劲,也不宜搞“一刀切”,而要有节奏、有层次地推进。
同时,处置方式更加市场化、协同化,“兼并重组、市场退出”并提,意味着高风险机构不再依靠隐性兜底维持,而是依法依规出清;“充实化险资源、完善处置机制”则表明处置重点在于制度化和可持续性。目标从“化解存量”转向“收敛与预防并重”,监管从事后处置前移到事前识别、事中干预,更加强调前瞻性和精准性。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针对监管能力方面,丁向群表示,当前金融业运行环境、结构特征和风险形态已发生深刻变化,必须与时俱进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要注重源头防控,健全监测预警响应机制,优化分类分级监管,做实强制性早期纠正,实现全过程全链条持续监管。注重靶向发力,坚持“实质重于形式”,规范股东行为和高管履职,加强关联交易、大额投资授信等穿透监管。注重科技赋能,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丰富工具箱,打好“组合拳”,不断改进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质效。
曾刚认为,将提升监管有效性、防控金融风险置于演讲首要位置,首先表明强监管、防风险仍是当前金融工作的基础性任务,金融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稳健的前提上。这并非简单收紧监管,而是强调监管要与金融创新、机构转型同步升级,形成防风险、强监管与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尤其是在金融产品嵌套、跨市场传导、平台化和数字化经营加深的背景下,仅凭传统的机构监管和报表监管已难以充分覆盖风险。
“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实质重于形式”“加强穿透监管”等表述,释放出监管边界进一步清晰、监管标准更趋统一、监管协同更加严格的信号。
曾刚表示,未来,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关联交易以及跨机构、跨行业风险传导链条,都将成为监管关注重点;以通道、嵌套或技术形式规避监管的空间将持续收窄。与此同时,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意味着监管将更注重数据驱动和实时预警,提高发现风险、识别违规和精准处置的能力。制度“长牙带电”也意味着责任追究将更加严肃,以更明确的约束推动金融机构回归审慎经营本源。
让监管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近年来,中国金融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金融法、银监法、保险法等立法修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监管制度也在加快完善。
“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丁向群指出,践行法治的关键,在于建制度与抓执行并举。
一方面,围绕不同类型机构防风险强监管需要,以及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网络安全等新情况新问题,加快补齐短板,扎牢制度防火墙。另一方面,严肃查处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关键事、关键行为,强化刚性约束,增强震慑效应,让监管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印波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建制度与抓执行并举,关键是让法律规则真正落实到金融业务中。金融产品不断更新,制度需要及时完善;对于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则要提高执行效果。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都应围绕实际业务展开,及时发现风险,制止违法行为。
在印波看来,当前尤其需要关注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设。金融业务相互关联,风险可能跨市场传递,法律制度需要加强统筹。推进金融法等重点立法,应着重解决现有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使监管能够覆盖实际发生的金融活动,避免同类业务因经营主体不同而出现监管空白。
其中,风险处置机制尤其重要。对风险较高的机构及其业务,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应有明确依据;对确实难以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应有相应的金融市场退出安排。处置过程中如何承担损失,也需要依法明确,防止风险久拖不决,导致次生违法犯罪风险暴露,增加最终处置成本。相关规则事先建立起来,既有助于及时化解风险,也能使市场形成稳定预期。
在抓执行方面,印波认为,要提高违法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确定性。对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违法活动,应依法追查到底,防止违法者持续获利。同时,执法尺度应当明确,准确区分正常经营风险与违法犯罪,保障合法融资活动。“金融法治既要维护金融安全,也要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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