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辉:刘明、朱劲松等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ST同辉:刘明、朱劲松等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2026年09月09日 19:00 证券之星

证券之星消息,9月8日*ST同辉公开信息显示,刘明、朱劲松、刘忠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华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大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信所为同辉信息提供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和发行股票相关财务信息鉴证服务,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另案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为同辉信息提供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辉信息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劲松、刘明,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李华、刘明,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华、刘忠霞。大信所为同辉信息发行股票项目提供精选层申报过程中的财务信息鉴证服务。大信所为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中记载,大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辉信息在《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股票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大信所出具的《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问询函的回复》(大信备字〔2021〕第1-101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中记载,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视觉解决方案企业展示与数字展馆、金融、教育各细分行业分类前五大客户、2018-2019年度非影院视觉解决方案前十大客户均实现了真实销售,经盘点客户现场主要设备与合同约定相符。大信所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声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华、刘明、朱劲松,《问询函回复》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华、刘明。大信所为同辉信息提供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和发行股票项目鉴证服务收费合计2,452,830.15元(不含增值税)。

二、大信所在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发行股票相关财务信息鉴证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大信所在同辉信息2018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完整留存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的相关审计证据,相关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以下简称2016年《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22〕1号,以下简称2022年《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信所在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同辉信息部分客户的询证函未保持控制,对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实施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实施不到位,对2019年营业收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部分客户未实施函证且未说明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以下简称2010年《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以下简称2019年《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以下简称2022年《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2016年《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2022年《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大信所在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存在缺陷,对营业收入金额在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之上的部分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2010年《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2019年《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2022年《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2016年《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2022年《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大信所在发行股票项目鉴证服务中对同辉信息部分主要客户的访谈、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针对部分主要客户2020年销售情况未通过访谈、抽盘、走访等程序进行核查,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2019年《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2016年《1131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底稿、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452,830.15元,并处以7,358,490.45元的罚款;二、对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三、对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四、对朱劲松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五、对刘忠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