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9月10日*ST元道公开信息显示,杨惠然、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郭昕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违规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发现你们在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查验发行人重大销售合同过程中,查验计划落实情况不明确、相关工作底稿不完善。二是在访谈发行人客户时,未关注到被访谈人员手机号码异常的情况,现场访谈文件缺少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材料。上述情况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下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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