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0月14日ST富通公开信息显示,杨如玉、周书奕、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中兴财光华为富通信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1年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经我局另案查明,2021年至2023年,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集团)协调5家供应商,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前述5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将相关预付款项提供给富通集团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富通信息未按规定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构成重大遗漏。富通集团协调7家客户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造成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收入和利润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为富通信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2,358,490.56元(不含增值税)。中兴财光华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如玉、周书奕。
二、中兴财光华在富通信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一)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未对选取的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测试样本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就前述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实质性分析程序流于形式。中兴财光华对部分销售商品单价变动分析不合理;未关注个别月份销售收入畸高且与运输费用不匹配的异常情况;针对毛利率异常上涨的情形,分析毛利率变动原因不合理,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收入细节测试未关注验收单缺失的异常情况。中兴财光华对选取的部分细节测试样本,未获取验收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关键原始单据。三是预付账款性质分析及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在2021年年审中,未见对大额预付款项的性质分析及合同查验记录,未充分了解大额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在执行预付账款细节测试中,选取的测试样本未剔除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三)函证程序执行存在缺陷一是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中兴财光华实施函证程序时未确认部分发函地址的准确性;对获取的部分询证函回函,未完整实施对相关快递信息的查验程序;未关注被函证方发函及回函地址存在异常情况。二是中兴财光华未对函证差异原因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中兴财光华对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程序流于形式,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四)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关键审计事项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将富通信息相关关联交易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通过访谈了解与最终客户的交易及结算模式,评价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但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关联交易相对方实施访谈程序或实施访谈程序时未了解与最终客户的交易及结算模式。二是访谈程序流于形式。针对多个公司客户及供应商与富通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中兴财光华在年审中追加了访谈程序,但对访谈对象回答内容雷同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访谈对象地址存在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三是部分访谈程序证据资料缺失。中兴财光华审计底稿中,存在访谈记录、实地访谈照片及访谈视频等访谈程序证据资料缺失的情形。(五)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一是对异常情况未予关注。中兴财光华未关注部分发货单据载明的单次发货数量巨大,但收货地址为写字楼或民用住宅的异常情况;未有效识别部分客户与部分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异常情况。二是未进一步核实关注到的异常情况。中兴财光华关注到富通信息可能存在闭环销售的异常情况,但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亦未能对销售业务进行穿透核查;对识别出的异常业务收入要求公司进行冲减,但未对其他类似异常业务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确认了相关业务收入;识别出富通信息关联方完整性及贸易业务真实性存在异常,但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处罚决定如下:
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358,490.56元,并处以3,537,735.84元罚款;二、对杨如玉、周书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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