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si Huhtanen:中国企业进入欧洲的战略性专利策略

Ossi Huhtanen:中国企业进入欧洲的战略性专利策略
2024年03月01日 11:54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中国公司在进入欧洲时应注意什么?下文概述了成功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专利策略。

在欧洲申请专利与在中国申请专利有所不同。进入欧洲之前有很多需要考量的因素,欧洲的专利提交和审理过程也有其独特之处。选择一个可靠的欧洲合作伙伴,有助于企业在欧洲成功申请专利。

起草欧洲专利申请时的考量因素

申请人在起草优先权专利申请时,就要考虑到欧洲的实践。说明书必须支持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比如,欧洲专利局对于专利如何披露实施方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特征的组合未被充分披露的话,审查员将不允许将来自不同实施方式的特征进行组合。

例如,如果申请人的发明包括特征A和B,申请人披露的第一实施方式包括特征A、B和C,披露的第二实施方式包括特征A、B和D,那么,申请人可以要求保护包括特征A和B的发明,也可以要求保护特征A、B和C的组合,以及特征A、B和D的组合。然而,如果申请人未披露包括特征A、B、C和D的实施方式,换言之,如果组合(A+B+C+D)没有在其他实施方式中披露,并且特征C和D也仅在不同的实施方式中被披露的话,那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就不能将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包括这个组合(A+B+C+D)。

对于特征的组合,申请人也可以在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利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而在权利要求书中呈现。因此,与中国的实践不同,在欧洲的专利申请实践中,强烈建议申请人使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请注意:如果申请人使用PCT途径申请,那么其所提交的欧洲申请就是其所提交的PCT申请。因此,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该已经包括在申请人所提交的PCT申请中了。

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随权利要求数量的增加而显著上涨。例如,从第16项权利要求开始至第50项,每增加一项权利要求费用将增加265欧元。对于第51项及之后的每项权利要求,费用的上涨幅度更高。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之前将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为至少不显著超过15项。

非欧洲申请人必须由授权代表人来代理其专利申请。拥有相应的教育背景、经验并通过了欧洲专利代理律师资格考试者可以成为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可以使用欧洲专利代理师的头衔。

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争辩

欧洲专利局在评估创造性时采用所谓的“问题-解决方案法”(Problem-Solution Approach),这种方法包括三个阶段: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客观技术问题;客观技术问题基于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3.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出发,考虑在相关日期,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在一篇参考文献中公开的、导致本发明产生的最有前景的起点特征组合。实践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发明有最相关的共同技术特征,且对应相似用途的现有技术。判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另一个标准是解决相似的问题。

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问题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做出发明时可能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问题不应涉及专利所声明的解决方案。问题的表述必须足够广泛,不包含解决方案的线索。因此,审查员在提出问题时,不允许使用本发明的事后知识。

该问题不必与所提交的申请中所述的问题相同。例如,新的现有技术可能会引发重新表述问题的需要。由本发明提供的和可从提交的申请中得出的任何效果,都可以用作重新表达的基础。因此,申请人在起草申请期间所描述的每个特征的优点和效果十分重要,它们可以用于问题的可能的重新表述。

“问题-解决方案法”在欧洲专利审查实践中得到了非常普遍和完善的应用。

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

申请人有权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只要申请人要求了口头审理,欧洲专利局就不能在未安排口头审理的情况下驳回专利申请。因此,申请人只要在答复中请求口头审理,就可以确保其专利申请不会在书面程序中被驳回。

欧洲专利局的一个工作目标是限制审查意见的数量。因此,如果申请还未达到被接受的程度,欧洲专利局会在审查阶段开始不久后召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申请人可以最后一次为其申请能被接受而辩护。在口头审理结束时,申请要么被驳回,要么被接受。

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一旦收到出席口头审理的通知,申请人应尽快联系负责审查的审查员,并提出修改和/或争辩意见。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有可能在无需口头审理的情况下使其申请被接受。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