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患病理赔难,保险公司:不赔,不符合条款!当事人:欺人太甚

孩子患病理赔难,保险公司:不赔,不符合条款!当事人:欺人太甚
2021年03月31日 09:43 新一站保险

保险理赔

最近,听到一个理赔案例觉得非常有借鉴意义,分享给大家,也希望大家从中可以学到一个保险知识和理赔技巧!

真实案例:

2009年10月8日,孟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保障45年,保险公司在10月29日将保险合同交付给孟先生。

不幸的是,2016年底孟先生的女儿被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发动脉闭塞,后被确诊为血管瘤、结节性多动脉炎,经进一步检查治疗,已致肝多发囊肿、双肾多发梗死、右肾小囊肿。治疗无效,孟先生的女儿于2019年8月19日因血管瘤、结节性多动脉炎死亡。

在办理完女儿的后事之后,孟先生想起之前为孩子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于是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谁知,保险公司给出的缺失拒赔的结果,理由是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所以不承担保障责任。孟先生很不解,多次沟通无果,于是便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称:孟先生女儿所患的疾病并不在产品所保障的范围内,同时保险业务也尽了告知的说明义务,同时重大疾病保险是有犹豫期的,孟先生在投保后也没有退保,说明也默认了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因此,不符合就无需赔偿保险金;

孟先生称:在买保险时,投保单上并没有附带保险条款,也没有例举哪些疾病才是重大疾病;同时,保险条款是在原告签订了单独的投保单后,在2009年10月29日,被告保险公司之后才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粘贴成册交付给原告。

法院判决:

按照常规理解,用户看到重大疾病保险这样的词汇,在没有提醒的情况下,会认为,只要患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赔付保险金;

孟先生是2009年10月8日投保并交纳保费,被告并未告知原告重大疾病的范围、种类,且于2009年10月29日才将《保险合同》及条款交付原告,即使有10天的犹豫期,也过了。作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告知并提醒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在审理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多种疾病并未重大疾病。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保险金给孟先生。

重点想说:

从这个理赔案例中,我们应该学到的是,投保时,要保留好各种语音、图片、视频亦或者时间证明,以免以后约到拒赔时,这可能是保护你权益的关键。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做好提醒告知的义务,不然到最后吃亏的也是保险公司自个。

最后,有必要特别讲一下,重大疾病保险确实不是所有的大病都保障,按照范围来保障的,有的产品保障100种,有的保障80种,总之产品不同,所保障的疾病是不同的,且保障的条件也有多差别,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楚。

如果在没有保险公司错误的条件下,孟先生女儿的疾病如果确实不在重疾险产品之内,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

总之,大家记住一句话,重大疾病不是所有疾病都保障,保障的是几十种或上百种疾病,而百万医疗险才是所有疾病都保障,千万不要混淆了,不然购买后,也一定要合理利用犹豫期,不合适时,千万要退保,别拖着,不然损失的是自己的金钱。

希望这篇文章,大家可以学到一些东西,就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私信给新一站保险网小新,小新立马给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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