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赌,保险的这几条冷知识很多人不知道!尤其是最后一条!

我打赌,保险的这几条冷知识很多人不知道!尤其是最后一条!
2021年12月14日 15:51 新一站保险

  相信接触过以及购买过保险的朋友对于一些保险的常识都已经了解得差不多了,但是有一些保险方面的冷知识却很少有人告诉你,关键还都很重要!今天,小新就来给大家盘点盘点保险那些你必须要知道的冷!知!识!

一、未如实告知不等于骗保

  单纯的不如实告知不能和骗保划等号,不管是《保险法》还是《刑法》,都没有将“不如实告知”纳入“保险诈骗”的范畴。保险诈骗主要有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四种,并不包括“不如实告知”的情况,而且“保险诈骗”还有个必要因素就是“骗取保险金”。

  尽管单纯的未如实告知不等于骗保,但是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是需要面临一定的后果的。

二、诉讼时效不一定是从出险日起算

  法律规定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为2年。这个时效长短一般来说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起算点有一些争议。起算点并不是简单指保险事故发生之日,通常也理解为事故损失额确定之日。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从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是收到拒赔通知或者理赔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三、不是谁都可以给你投保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任何人都可以买,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给你买,这就要涉及到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问题了。

  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投保范围通常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是指与自己有一定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亲属或雇佣单位。除这些人以外,要为其投保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公司不得再三要求提交理赔材料

  很多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基本的理赔资料提交后,保险公司还总是隔三差五要求补充这个资料那个资料的,把人折腾得筋疲力尽。但其实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处理理赔资料是有明确规定的。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公司如果在处理理赔时认为理赔资料不够完整,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完整,不能多次要求或要求提供与事故性质认定无关的资料。

五、宽限期内出险可以赔

  宽限期指的是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保险法规定这个宽限时间应为60天。通俗点来说,如果保险到期了没有能力续上保费,保险公司还可以再保障60天,在这60天内出险的话是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的,不过需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费。

六、一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就算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了保险的险责和免责,但如果免责内容免除了保险公司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对于这项规定,《保险法》中也是有明确声明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写在最后

  其实,消费者从购买保险到出险理赔,这期间的一系列操作都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这就要求消费者不能仅仅局限于保单中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条款,还需要多去了解一些“冷门”知识,这样才能把自己的保单权益发挥到极致。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保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私信给小新,小新立马会给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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